
撤銷判決(Revocation of Judgment)指法院對已生效的判決依法予以廢除,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司法行為。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分層解釋其含義:
撤銷判決是司法機關(通常為上級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式,認定原判決存在重大錯誤或程式違法時,作出的否定性裁決。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原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式違法等情形時,應予以撤銷。
Revocation
指正式取消已生效法律文件的行為,強調對原判決效力的徹底廢除(如:The Supreme Court ordered the revocation of the lower court's ruling)。
Reverse a Judgment
上級法院推翻下級法院判決的常用表述(如:The appellate court reversed the conviction due to insufficient evidence)。
Vacate a Judgment
特指因程式瑕疵或新證據出現而宣告判決無效(如:The judge vacated the judgment after discovering new exculpatory evidence)。
包括但不限于:關鍵證據僞造(如僞證罪)、審判人員受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如混淆刑事與民事責任)。
原判決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案件需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民訴法》第二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判監督程式的適用規範(全國人大官網)
注:具體鍊接需替換為官網最新司法解釋頁面
"Reverse/Vacate a Judgment" 詞條釋義(法律出版社,2019版)
"Revocation of Judgment" 定義(Thomson Reuters, 11th ed.)
撤銷判決是司法糾錯機制的核心環節,其漢英術語需結合具體語境選擇,中文強調"撤銷"的法定性,英文則區分"reverse"(實體錯誤)與"vacate"(程式瑕疵)的細微差異。
撤銷判決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後,因原判決存在法定問題而作出的否定性裁決,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適用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法院可全部或部分撤銷該行為,并責令重新作出。依據《行政訴訟法》,具體情形包括:
常見于二審或再審程式,法院可撤銷原判并改判、發回重審。例如:
當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産損害債權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相關行為。例如:債務人無償贈與財産逃避債務。
需滿足以下情形之一:
提示:不同案件類型(行政、民事、債權糾紛)的撤銷判決依據和程式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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