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訴訟當事人"指參與訴訟程式并直接承擔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中文定義
指因民事、行政或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起訴方)和被訴的被告(應訴方),是訴訟程式中權利義務的直接承擔者。需滿足三個要件: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英文對應術語
Litigant /ˈlɪtɪɡənt/
"A party to a lawsuit; one engaged in litigation"
(訴訟程式的參與方,從事訴訟活動的主體)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特征 | 中文"訴訟當事人" | 英文"Litigant" |
---|---|---|
範圍 | 僅含原告、被告、第三人 | 可泛指原告、被告及訴訟參與人 |
程式階段 | 特指審判程式主體 | 涵蓋審前、審判、執行全過程 |
派生詞 | 當事人適格、訴訟行為能力 | Litigation(訴訟程式) |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權威定義參考: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litigant 指"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交叉訴訟人及介入訴訟人"(A party to a lawsuit; one engaged in litigation)。該術語強調實際參與對抗性法律程式的特性,區别于一般程式參與人。
訴訟當事人是指因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主體。以下從定義、類型及特點進行詳細解釋:
訴訟當事人是訴訟程式的核心參與者,需滿足三個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作為當事人,并規定其訴訟權利()。
如需了解刑事訴訟當事人的特殊權利(如自訴人撤訴、被告人反訴等),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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