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rgain purchase option
renter; tenant
【經】 lessee; tenant; tenantry
【經】 call option; option to purchase; purchase option
承租人購買選擇權(Lessee's Purchase Option) 是指租賃合同中賦予承租人在特定條件下優先購買租賃标的物的法定或約定權利。該術語在漢英法律及商業語境中的核心含義如下:
優先購買權性質
承租人可在租賃期滿或約定觸發條件(如出租人出售資産時)時,以同等條件優先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中國《民法典》第726條明确規定,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權或近親屬交易除外)。
行權要件
在設備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常通過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Fixed Price Purchase Option) 在租期結束時按預先約定的價格(如資産殘值的10%-25%)購入設備,避免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國際會計準則(IFRS 16)要求此類選擇權影響租賃分類,若行權價格顯著低于公允價值,租賃可能被認定為融資租賃。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
承租人 | Lessee |
購買選擇權 | Purchase Option |
優先購買權 | Right of First Refusal (ROFR) |
固定價格選擇權 | Fixed Price Purchase Option |
本文定義援引中國《民法典》條款及國際租賃會計準則,相關解釋參考法律釋義文本與行業實踐指南。因未檢索到可公開引用的線上權威詞典條目,術語對照依據專業法律文獻及會計準則文件歸納,暫不提供外部鍊接。
承租人的購買選擇權是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可在特定條件下(如租賃期屆滿時)以預先确定的價格購買租賃資産的權利。這一權利常見于融資租賃場景,其核心特點如下:
購買選擇權是承租人通過合同主動獲取的資産購置權利,強調預先約定和行權主動性,而優先購買權則是法律賦予的、在出租人出售時的被動優先權。兩者在適用場景、法律依據及行使方式上均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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