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argain purchase option
renter; tenant
【经】 lessee; tenant; tenantry
【经】 call option; option to purchase; purchase option
承租人购买选择权(Lessee's Purchase Option) 是指租赁合同中赋予承租人在特定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标的物的法定或约定权利。该术语在汉英法律及商业语境中的核心含义如下:
优先购买权性质
承租人可在租赁期满或约定触发条件(如出租人出售资产时)时,以同等条件优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中国《民法典》第726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权或近亲属交易除外)。
行权要件
在设备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常通过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Fixed Price Purchase Option) 在租期结束时按预先约定的价格(如资产残值的10%-25%)购入设备,避免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国际会计准则(IFRS 16)要求此类选择权影响租赁分类,若行权价格显著低于公允价值,租赁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术语 |
---|---|
承租人 | Lessee |
购买选择权 | Purchase Option |
优先购买权 | Right of First Refusal (ROFR) |
固定价格选择权 | Fixed Price Purchase Option |
本文定义援引中国《民法典》条款及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相关解释参考法律释义文本与行业实践指南。因未检索到可公开引用的在线权威词典条目,术语对照依据专业法律文献及会计准则文件归纳,暂不提供外部链接。
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可在特定条件下(如租赁期届满时)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一权利常见于融资租赁场景,其核心特点如下:
购买选择权是承租人通过合同主动获取的资产购置权利,强调预先约定和行权主动性,而优先购买权则是法律赋予的、在出租人出售时的被动优先权。两者在适用场景、法律依据及行使方式上均有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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