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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承運人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arrier's lien

分詞翻譯:

承運人的英語翻譯: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承運人留置權(Carrier's Lien)是海商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指承運人在托運人或收貨人未支付運費、滞期費、貨物保管費等相關費用時,有權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貨物,并可通過司法程式優先受償。該權利在保障承運人債權的同時,平衡了運輸合同各方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7條,若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未在約定時間内支付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滞期費及承運人墊付的必要費用,承運人可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貨物。這一條款明确了留置權的行使條件與範圍,與國際公約《漢堡規則》第16條确立的原則基本一緻。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承運人留置權需滿足三點:1. 費用未支付的事實存在;2. 承運人對貨物具有合法占有狀态;3. 留置貨物與所欠費用具有直接關聯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海商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承運人不得因非本航次産生的債務行使留置權。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國《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第41條規定承運人可對貨物行使"particular lien"(特别留置權),而美國《聯邦提單法》第11條則要求承運人必須通過法院拍賣程式實現權利。這種制度差異體現了不同法系對商事留置權效力的不同規制路徑。

權威學術文獻如《海商法理論與實務》(王肖卿著)指出,現代承運人留置權已從單純擔保功能發展為兼具促進航運效率的制度工具。實踐中,承運人行使該權利時需嚴格遵守《民法典》第447條關于留置權行使期限的規定,避免構成權利濫用。

網絡擴展解釋

承運人留置權是運輸合同中的一項法定擔保物權,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條,當托運人或收貨人未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相關費用時,承運人有權留置所承運的貨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權利屬于法定留置權,不需要通過司法程式即可行使。

二、適用條件

  1. 費用未支付:包括運費、保管費、滞期費、共同海損分攤、墊付費用等;
  2. 合法占有貨物:必須是對運輸合同項下貨物的實際控制;
  3. 無有效擔保:未提供承運人接受的適當擔保;
  4. 費用與貨物對應:隻能留置與未支付費用“價值相當”的貨物,不得超額留置。

三、權利範圍

承運人可對貨物行使以下權利:

四、行使限制

五、典型案例

海運中常見于貨方拖欠運費時,承運人可通過留置提單貨物主張權利。例如2022年某國際航運糾紛案中,因收貨人逾期支付海運費及滞箱費,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獲法院支持。

(注: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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