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arrier's lien
carrier
【经】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经】 lien; right of lien
承运人留置权(Carrier's Lien)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指承运人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滞期费、货物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有权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货物,并可通过司法程序优先受偿。该权利在保障承运人债权的同时,平衡了运输合同各方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7条,若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及承运人垫付的必要费用,承运人可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这一条款明确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与范围,与国际公约《汉堡规则》第16条确立的原则基本一致。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承运人留置权需满足三点:1. 费用未支付的事实存在;2. 承运人对货物具有合法占有状态;3. 留置货物与所欠费用具有直接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商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承运人不得因非本航次产生的债务行使留置权。
国际比较法视角下,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41条规定承运人可对货物行使"particular lien"(特别留置权),而美国《联邦提单法》第11条则要求承运人必须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实现权利。这种制度差异体现了不同法系对商事留置权效力的不同规制路径。
权威学术文献如《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王肖卿著)指出,现代承运人留置权已从单纯担保功能发展为兼具促进航运效率的制度工具。实践中,承运人行使该权利时需严格遵守《民法典》第447条关于留置权行使期限的规定,避免构成权利滥用。
承运人留置权是运输合同中的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其核心内容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当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相关费用时,承运人有权留置所承运的货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权利属于法定留置权,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即可行使。
承运人可对货物行使以下权利:
海运中常见于货方拖欠运费时,承运人可通过留置提单货物主张权利。例如2022年某国际航运纠纷案中,因收货人逾期支付海运费及滞箱费,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获法院支持。
(注:更多细节可参考《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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