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peter; contractor
bear; hold; undertake
pull sb. into arms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承攬人"對應的标準英文譯法為"contractor"或"undertaker",特指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接受委托方(定作人)請求、按約定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民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該術語的法律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件:(1) 以工作成果交付為合同标的;(2) 承攬标的具有特定性;(3) 承攬人獨立承擔工作風險。
承攬人的權利義務體系呈現以下特征:
在涉外法律實踐中,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表述存在語境差異:普通法系多使用"independent contractor"強調其非雇傭關系屬性,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文件則采用"service provider"作為功能對等詞。中國司法部公布的民法典英文官方譯本将其統一譯為"contracting party",突出其在雙務合同中的對等地位。
(注:參考來源1為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來源2為中國裁判文書網;來源3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文件庫;來源4為司法部民法典英文譯本)
承攬人是指在承攬合同中,按照定作人要求獨立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當事人。其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可通過以下維度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人需具備三個核心特征:
區别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承攬人具有完全自主性:可自定工作方式、自擔經營風險,且定作人僅對指示過失擔責。
法律依據:主要見于《民法典》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至七百七十四條,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權利義務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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