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peter; contractor
bear; hold; undertake
pull sb. into arms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在汉英法律词典框架下,"承揽人"对应的标准英文译法为"contractor"或"undertaker",特指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接受委托方(定作人)请求、按约定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民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该术语的法律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件:(1) 以工作成果交付为合同标的;(2) 承揽标的具有特定性;(3) 承揽人独立承担工作风险。
承揽人的权利义务体系呈现以下特征:
在涉外法律实践中,该术语的英文对应表述存在语境差异:普通法系多使用"independent contractor"强调其非雇佣关系属性,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文件则采用"service provider"作为功能对等词。中国司法部公布的民法典英文官方译本将其统一译为"contracting party",突出其在双务合同中的对等地位。
(注:参考来源1为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来源2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来源3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文件库;来源4为司法部民法典英文译本)
承揽人是指在承揽合同中,按照定作人要求独立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可通过以下维度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人需具备三个核心特征:
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承揽人具有完全自主性:可自定工作方式、自担经营风险,且定作人仅对指示过失担责。
法律依据:主要见于《民法典》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至七百七十四条,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权利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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