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cess insurance
超額損失保險(Excess of Loss Insurance)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其核心在于投保人通過支付保費,将超出其自留額度的損失部分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為"Excess of Loss Insurance"或"Excess Loss Reinsurance",在再保險領域特指"超賠再保險"。
從法律定義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8條明确再保險業務的合法性基礎,其中超額損失保險屬于非比例再保險的典型形式。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修訂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超額損失保險的承保責任以實際損失超過分出公司自留額為前提,且賠償限額需在合同中明确約定。
具體運作機制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保險核心原則》,超額損失保險在巨災風險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應對地震、台風等低頻高損事件時,能有效防止直保公司償付能力危機。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數據顯示,2022年超賠再保險在財産險再保業務中的占比已達37%,成為重要的風險分散工具。
與比例再保險相比,該保險類型的顯著特征在于賠付金額與損失程度呈非線性關系,更適用于波動性較大的風險标的。在實務操作中,常采用分層設計(如第一層超賠、第二層超賠)來優化風險分散結構。
超額損失保險通常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标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也稱為超額保險。以下是詳細解釋:
超額保險是指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高于保險标的的實際價值。例如:一輛實際價值30萬元的車,若投保金額為40萬元,則超出10萬元的部分無效。
核心原則: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賠償時僅按實際損失計算。
部分低權威性資料提到“超額保險覆蓋更廣的損失範圍”(如人身與財産雙重保險),但此定義未被主流法律或高權威來源采納。建議以保險條款和《保險法》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保險法》第39條或咨詢專業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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