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xcess insurance
超额损失保险(Excess of Loss Insurance)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其核心在于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将超出其自留额度的损失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该术语对应的英文为"Excess of Loss Insurance"或"Excess Loss Reinsurance",在再保险领域特指"超赔再保险"。
从法律定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明确再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基础,其中超额损失保险属于非比例再保险的典型形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超额损失保险的承保责任以实际损失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为前提,且赔偿限额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具体运作机制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保险核心原则》,超额损失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应对地震、台风等低频高损事件时,能有效防止直保公司偿付能力危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2年超赔再保险在财产险再保业务中的占比已达37%,成为重要的风险分散工具。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该保险类型的显著特征在于赔付金额与损失程度呈非线性关系,更适用于波动性较大的风险标的。在实务操作中,常采用分层设计(如第一层超赔、第二层超赔)来优化风险分散结构。
超额损失保险通常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也称为超额保险。以下是详细解释:
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例如:一辆实际价值30万元的车,若投保金额为40万元,则超出10万元的部分无效。
核心原则: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赔偿时仅按实际损失计算。
部分低权威性资料提到“超额保险覆盖更广的损失范围”(如人身与财产双重保险),但此定义未被主流法律或高权威来源采纳。建议以保险条款和《保险法》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保险法》第39条或咨询专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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