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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遇險時投棄的貨物英文解釋翻譯、船舶遇險時投棄的貨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jetsam

相關詞條:

1.lagan  2.ligan  

分詞翻譯:

船舶的英語翻譯: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遇險的英語翻譯:

be in danger; meet with a mishap

時的英語翻譯:

days; hour; occasionally; opportunity; seanson; time
【醫】 chron-; chrono-

投棄的英語翻譯:

jettison

貨物的英語翻譯: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及海事法律語境中,“船舶遇險時投棄的貨物”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真實、緊迫的共同危險時,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故意、合理地将部分貨物抛入海中的行為。這種行為及相關貨物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和後果:

  1. 核心定義與行為性質 (Core Definition & Nature of Act)

    • 投棄貨物 (Jettison of Cargo): 特指在船舶和貨物面臨共同危險(如風暴、觸礁、火災等)時,船長為了減輕船舶載重、避免沉沒、滅火或使船舶重新起浮等目的,主動、有意識地将部分甲闆貨或艙内貨抛入海中的緊急措施。
    • 自願犧牲 (Voluntary Sacrifice): 這種行為本質上是船方或貨方為了保全船舶和剩餘貨物的共同利益,而自願做出的部分犧牲。被投棄的貨物是這種犧牲的直接對象。
  2. 法律依據與關鍵要件 (Legal Basis & Key Requirements) 該行為及其後果主要受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制度調整。要使投棄行為構成共同海損犧牲,必須滿足嚴格條件:

    • 真實且緊迫的共同危險 (Real and Imminent Common Danger): 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迫在眉睫的,且威脅到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安全。僅存在可能性或僅威脅單方安全不構成此要件。
    • 有意且合理的措施 (Intentional and Reasonable Act): 投棄必須是船長或船員故意采取的行動,而非意外損失。同時,該行動在當時情況下必須是合理的,即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所必需且適當的。不合理地抛棄貨物(如先抛棄貴重貨物而保留低值貨物)可能不被認定為共同海損。
    • 為共同安全作出犧牲 (Sacrifice for Common Safety): 投棄貨物的直接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處于共同危險中的所有財産(船、貨、運費)的整體安全,而非僅為某一方的利益。
    • 犧牲的特殊性 (Extraordinary Nature): 投棄是在正常航運操作之外的特殊情況下采取的非常規措施。
  3. 損失分攤原則 (Loss Apportionment Principle) 當投棄行為滿足共同海損要件時:

    • 共同海損犧牲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被投棄的貨物本身被視為一項共同海損犧牲。
    • 分攤機制 (Contribution Mechanism): 這項犧牲的損失(即被投棄貨物的價值)不由其貨主單獨承擔。根據共同海損原則,該損失應由最終獲救的全部財産(船舶、貨物、運費)的各受益方,按照各自獲救財産的價值比例進行分攤補償。

總結 (Summary): “船舶遇險時投棄的貨物”是指在海上共同危險中,船長為了船貨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地抛入海中的貨物。這種行為是共同海損制度下的典型犧牲行為。其核心在于“自願犧牲部分以保全整體”,由此産生的損失由所有受益方共同分攤,而非由被棄貨物的貨主獨自承擔。其法律性質和損失處理嚴格遵循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和分攤規則。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第十章 共同海損 (Chapter X: General Average): 該章(特别是第193條、第194條、第199條)明确規定了共同海損的定義、範圍(包括投棄貨物)、成立條件以及分攤原則。這是中國法律框架下最權威的依據。 (官方法律文本可在全國人大官網或司法數據庫查詢)
  2.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 - YAR): 國際航運界廣泛采用的共同海損理算規則。其Rule I - Jettison of Cargo 專門規定了貨物投棄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強調投棄必須是共同航程中共同安全的需要,且不包括按慣例裝載在甲闆上的貨物被投棄,除非該裝載符合航運習慣)。該規則是國際海事實踐的重要标準。 (可參考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官網或權威海事法律出版物)

網絡擴展解釋

船舶遇險時投棄的貨物,通常稱為“投棄貨物”或“抛貨”(英文術語為jetsam),是海上運輸中為應對緊急情況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其定義及相關要點如下:

1.定義與行為背景

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極端危險(如暴風雨、擱淺、海盜襲擊等)時,船長為了保障全船共同安全,下令将部分貨物或船上設備主動抛入海中,以減輕船舶載重或調整平衡。這種行為稱為投棄,被抛棄的貨物即為“投棄貨物”。

2.法律與保險性質

3.被投棄貨物的要求

投棄貨物需滿足特定條件才能被認定為有效損失:

4.相關術語擴展

5.曆史與案例應用

投棄行為在航海史上常見,例如為躲避海盜追擊或調整船體平衡時使用。現代航運中,此類操作需嚴格遵循《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等國際共同海損理算規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共同海損分攤機制或具體保險條款,可參考、5、6中的來源信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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