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ying system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system; scheme
【計】 system
【化】 system
【醫】 system; systema
【經】 channel; system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傳喚系統"(Summons System)是指司法機關依據法定程式,要求特定人員到庭接受詢問或參與訴訟的規範化機制。該系統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是公安機關對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的到案訊問程式。其英文對應術語"summons"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法院要求當事人出庭的正式通知"。
執行流程 包括書面傳票籤發(《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直接送達(personal service)、留置送達等法定方式。英美法系中的"service of process"制度與之功能相似但執行細節存在差異。
強制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采取拘傳措施(《刑事訴訟法》第66條。比較法視角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c)規定了類似強制措施。
該系統在刑事偵查、民事訴訟證據收集及證人作證等場景中具有程式保障功能。中國司法改革中推行的電子送達系統,已實現與傳喚程式的數字化銜接。
傳喚系統是司法機關依法通知特定人員到案接受調查或詢問的制度和程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傳喚是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通過法定文書或口頭方式,要求訴訟當事人或嫌疑人于指定時間、地點到案的措施。其性質為非強制性程式,本身不屬于強制措施,但拒絕配合可能引發強制手段。
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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