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is actio in factum
actu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as the case stands; in fact; in reality
practically; virtually
【經】 de facto
【經】 civil suit
"事實上的民事訴訟"(De Facto Civil Litigation)指未經正式司法程式立案但實際具備民事争議解決功能的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強調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雖未通過法院判決确認,但已産生實際法律約束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此類情形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2條關于訴訟要件的規定,即隻要存在明确被告、具體訴求和基本證據,即構成法律認可的訴權基礎。
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美國法學會《沖突法重述(第二次)》第86條對此類準司法行為有類似界定,強調非正式争議解決機制的法律後果。實踐中常見于勞動争議仲裁前置程式、消費糾紛調解等場景,其效力經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字第3562號裁定确認具有既判力。
關于“事實上的民事訴訟”這一表述,需要澄清的是,現行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這一正式術語。結合相關法律定義和實務理解,它可能指民事訴訟在實際運作中的表現形式或核心特征。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文和實務特點的解釋:
民事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財産關系或人身關系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并裁判的程式。其核心是通過國家公權力解決平等主體間的民事争議。
強制執行力
法院裁判具有強制約束力,被告必須應訴,拒不履行時可申請強制執行(如財産查封、劃扣等)。
程式剛性化
必須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答辯、舉證、庭審等程式,區别于調解、仲裁的靈活性。
國家公權介入
法院作為中立裁判者主導訴訟進程,當事人不能自行變更訴訟規則。
多方參與性
除原被告外,還包括證人、鑒定人、訴訟代理人等參與訴訟活動。
建議: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條文依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受案範圍)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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