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junctly and severally
each; every; one by one; various
【醫】 AA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經】 joint liability; joint responsibility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連帶責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指兩個或以上責任主體對同一債務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确定,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則平均承擔責任。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每個責任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但債權人隻能獲得一次全額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
該制度具有三個核心特征:責任主體的複數性(多個責任人)、責任形式的整體性(每個責任人對整體債務負責)、責任承擔的可追償性(實際承擔超過自己份額的責任人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3條特别指出,在保證合同領域,當事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或債務人承擔責任。
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17J條明确,仲裁庭可判定多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需在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内行使裁量權。比較法研究顯示,該制度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存在實施差異,如美國部分州已通過《統一比較過錯法案》對連帶責任的適用範圍作出限制。
根據法律定義,“各個當事人有連帶責任”通常指多個責任主體需共同對外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責任不可分割性
各責任人不分份額、不分先後對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一責任人履行全部債務,被請求方不得以内部份額為由拒絕。
追償權
實際承擔超過自身份額的責任人,可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例如保證人代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追償。
通過加重責任主體的義務,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典型場景包括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時需連帶擔責(《民法典》第83條)。
注:“各個地”可能是筆誤,法律語境中一般表述為“各個當事人”或“多個責任主體”。如需具體案例分析,可進一步說明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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