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ole arbitrator
alone; by oneself; only; single
allow; appoint; assume a job; let; no matter; official post
intermediate; middle; second
【化】 secondary
【醫】 para-
reduce the stafftrimmer
【經】 reduce the establishment
獨任仲裁員的定義與法律内涵
獨任仲裁員(sole arbitrator)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或民事争議解決中,由單一仲裁員獨立組成仲裁庭并全權審理案件的專業人士。其職責涵蓋證據審查、争議事實認定及裁決書起草,具有與合議制仲裁庭同等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8條)。
適用場景與程式規範
獨任仲裁制多適用于争議金額較小或案情相對清晰的案件。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規定,若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員人數且争議标的低于500萬元人民币,默認采用獨任仲裁。程式上,獨任仲裁員需遵循《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12條的中立性與獨立性要求,并依據當事人協議或仲裁機構規則行使裁量權。
權威來源參考
獨任仲裁員是指由一名仲裁員單獨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并裁決案件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獨任仲裁員制度屬于仲裁程式中的簡易程式,適用于事實清楚、争議較小、法律適用明确的案件。其特點是審理流程簡化,旨在提高效率并降低仲裁成本。
根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獨任仲裁適用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情形,具體程式由仲裁委員會直接規定。
獨任仲裁員制度以效率為導向,適合簡單案件,但需權衡效率與潛在風險。當事人應根據案件複雜程度選擇合適的仲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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