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交易假設英文解釋翻譯、雙重交易假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ual transactions assumption
分詞翻譯:
雙重的英語翻譯:
【計】 doubling
交易的英語翻譯:
exchange; trade; bargain; deal; market; merchandise
【經】 bargain; bargaining; buy; deal; dealings; sales transaction; trade
trading
假設的英語翻譯:
suppose; hypothesis; if; in case of; on the assumption that
【化】 hypothesis
【經】 hypothesis
專業解析
雙重交易假設(Dual Trading Hypothesis)是一個金融學概念,特指在證券或期貨市場中,同一經紀人(或交易商)同時進行自營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為自己賬戶交易)和代理交易(agency trading,為客戶賬戶交易)的行為可能引發的潛在利益沖突及其對市場效率影響的理論探讨。
1. 定義與核心機制
- 漢英對照: 雙重交易 (Dual Trading) - 指經紀人/交易商在同一市場、同一時間段内既執行客戶訂單(代理職能),又進行自營交易(自營職能)的行為。
- 假設核心: 該假設認為,雙重交易者可能利用其代理職能獲得的信息優勢(例如,了解客戶訂單流的方向、規模、價格等信息)為其自營交易牟利。例如,經紀人可能優先執行自己的訂單而非客戶的訂單(搶單,front-running),或在得知大額客戶訂單後利用該信息提前建倉獲利。
2. 争議焦點:利益沖突
- 主要問題: 雙重交易的核心争議在于其固有的利益沖突(Conflict of Interest)。經紀人的自營利益與其對客戶的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之間存在潛在沖突。
- 表現形式:
- 搶單 (Front-running): 經紀人利用掌握的客戶訂單信息,搶在客戶訂單執行前為自己的賬戶進行同向交易。
- 插隊 (Interpositioning): 在客戶訂單與自己訂單之間插入一個不必要的中間交易,使客戶獲得更差價格,自己從中獲利。
- 信息濫用 (Information Misuse): 利用客戶訂單信息判斷市場短期走勢,進行自營交易。
- 訂單執行歧視 (Order Execution Discrimination): 在多個客戶訂單和自身訂單之間,優先執行能為自己帶來更大利益的訂單。
3. 監管意義與研究觀點
- 監管關注: 由于潛在的利益沖突和市場公平性問題,雙重交易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嚴格審查和限制。例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期貨和證券經紀商的雙重交易行為有具體規定和限制措施(如要求分離職能、加強信息披露與監控)(可參考CFTC或SEC官方網站關于經紀商行為準則的法規部分)。
- 學術研究: 關于雙重交易對市場質量(如流動性、波動性、價格發現效率)的影響,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部分研究認為知情雙重交易者可能提供額外流動性并改善價格發現(可參考如《Journal of Finance》或《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中關于市場微觀結構、做市商行為的學術論文),但更多研究強調其帶來的利益沖突和對散戶投資者的潛在損害(可參考如《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或《Journal of Business》中關于市場公平性、代理問題的研究)。
4. 現狀與替代
- 行業實踐: 在現代金融市場,尤其是在高度監管的交易所,純粹的雙重交易(同一人同時處理客戶訂單和自營交易)已受到嚴格限制或禁止。常見做法是進行職能隔離(Chinese Wall),例如設立獨立的部門分别處理代理業務和自營業務,或通過技術手段(如自動化交易系統)減少人為幹預和信息濫用風險。
- 做市商角色: 專業的做市商(Market Maker)雖然同時提供買賣報價(承擔類似流動性提供者的自營角色)并可能執行客戶限價訂單(代理角色),但其行為通常受到更嚴格的報價義務和公平交易規則約束,與傳統的經紀商雙重交易有所區别。
雙重交易假設揭示了金融市場中介機構在混合角色下可能産生的核心矛盾——信息優勢帶來的自營獲利機會與對客戶的受托責任之間的沖突。理解這一假設對于認識市場運行機制、監管規則設計以及投資者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網絡擴展解釋
“雙重交易假設”可能指法學或經濟學中的特定理論模型,但更貼近的法學概念是雙重買賣(即同一标的物被多次出售的現象)。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背景
雙重買賣指出賣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後或同時與多個買受人籤訂買賣合同的行為。這種現象源于民法中債權無排他性的規則,即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多個有效債權,但最終僅能履行其一。
2.法律基礎
- 債權平等性:各買受人的債權效力平等,無優先順序(除非涉及物權變動登記)。
- 履行順序:通常以合同成立時間或物權變動登記(如不動産過戶)确定實際履行對象,未履行的合同則轉化為違約賠償。
3.處理原則
- 物權優先于債權:若某買受人已完成物權登記(如房産過戶),其權利優先于其他僅持有債權的買受人。
- 違約責任:出賣人需對未能履行的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但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除非存在欺詐)。
4.現實意義
雙重買賣反映了交易中誠信原則與效率的沖突,各國法律通過判例和學說平衡多方利益,例如我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産以登記為物權變動要件,動産以交付為準。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案例或經濟模型中的“雙重交易假設”,建議補充背景信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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