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空艙費的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對空艙費的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ien for dead freight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空艙費的英語翻譯:
dead freight
【法】 dead freight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對空艙費的留置權"(Lien for Dead Freight)是海運領域一項重要的法定擔保權利,其核心含義可拆解如下:
一、 核心概念解析
- 空艙費 (Dead Freight): 指托運人(Shipper)或其代理人(如貨運代理)在訂艙後,未能按約定數量提供足額貨物裝載,或因其他原因(如取消訂艙)導緻承運人(Carrier)艙位部分或全部空置而産生的運費損失補償。其本質是違約賠償金,而非實際運輸服務的報酬。
- 留置權 (Lien): 在此語境下,特指法定留置權(Possessory Lien)。指債權人(此處為承運人)因特定債務關系(此處為拖欠的空艙費),在合法占有債務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動産(貨物)時,于該債務未獲清償前,有權扣留該動産作為擔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 對空艙費的留置權 (Lien for Dead Freight): 即承運人因托運人未支付空艙費,而對仍在其合法占有或控制下的、屬于該托運人的貨物,行使扣留的權利。該權利旨在保障承運人能夠優先受償因托運人違約造成的空艙損失。
二、 法律依據與行使要件
該權利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及相關國際航運慣例(如提單條款)。
- 《海商法》第八十七條: "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滞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貨物。" 這裡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明确包含空艙費。
- 行使要件:
- 合法債權存在: 承運人需證明托運人确實産生了應付而未付的空艙費債務(通常依據訂艙确認書、提單條款等)。
- 貨物關聯性: 被留置的貨物必須屬于産生該空艙費債務的同一托運人(或負有支付義務的責任方,如貨運代理)。承運人不能因甲托運人的空艙費而留置乙托運人的貨物。
- 合法占有: 承運人必須在行使留置權時實際且合法地占有該貨物。貨物通常在承運人的船上、倉庫或堆場控制之下。
- 未獲清償且無擔保: 空艙費債務尚未支付,且托運人未提供承運人認可的適當擔保(如銀行保函)。
- 合同約定(強化): 提單或運輸合同中通常會有明确的留置權條款,規定承運人有權因未付運費(廣義上包含空艙費)等費用留置貨物。這進一步确認和細化了承運人的權利。
三、 實踐意義與操作
- 保障手段: 這是承運人追索空艙費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之一,通過扣貨迫使托運人付款或協商解決。
- 權利行使: 承運人需向托運人發出正式通知,告知因未付空艙費而行使留置權。貨物将被扣留直至費用付清或達成協議。
- 後續處置: 若長期無法解決,承運人可依法申請法院拍賣被留置貨物,以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空艙費及相關費用(如倉儲費、拍賣費)。超出部分應返還貨主,不足部分可繼續追償。
- 時效性: 行使留置權需及時,通常在貨物仍在承運人控制下時進行。一旦貨物交付(如憑保函放貨),留置權通常即告喪失。
四、 行業慣例參考
國際航運實踐中,各大船公司的提單條款(如參照《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或公司自訂條款)及标準訂艙條款中,普遍包含廣泛的留置權條款(General Lien Clause),明确将空艙費(Dead Freight) 列為承運人可行使留置權的債權項目之一。例如,常見的提單條款會表述為:"The Carrier shall have a lien on the Goods and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hereto for all freight, dead freight, demurrage, charges and expenses due hereunder..."。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法律文本)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INCOTERMS® 2020) (國際商會出版物,涉及運輸責任劃分)
- 《海商法》權威釋義與判例研究 (法學專著/期刊,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及案例)
- 國際海運提單标準條款 (如MAERSK, COSCO, CMA CGM等主流船公司提單背面條款)
- 《中國海事審判》等專業期刊 (刊登相關案例評析與法律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對空艙費的留置權”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法律條款,其含義和適用條件可綜合解釋如下:
一、核心概念解析
-
空艙費(Deadfreight)
指租船人因實際裝載貨物數量少于合同約定,導緻船舶艙位空置時,需向船東支付的賠償金。其作用在于彌補船東因貨物不足造成的運費損失,通常按合同約定比例(如運費的百分比)計算。
-
留置權(Lien)
指債權人(如船東)在債務人(如租船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合法留置已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如貨物),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447條。
二、對空艙費的留置權具體含義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東可通過留置權條款主張對空艙費的擔保權利,具體表現為:
- 留置對象:
包括貨物本身,以及與貨物相關的分運費(sub-freights)。
- 行使條件:
租船人未按合同支付空艙費時,船東可扣留貨物或分運費,直至費用清償。
- 法律效力:
船東對留置財産享有優先受償權,且該權利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分性。
三、相關條款的實踐應用
- 與責任中止條款(Cesser Clause)的關系
部分租船合同将留置權條款與責任中止條款結合,約定租船人在貨物裝船後免除義務,但船東可通過留置權直接向收貨人主張費用。
- 實現條件:
- 船東需合法占有貨物(如實際承運中控制貨物);
- 空艙費已明确約定且到期未支付。
四、總結
對空艙費的留置權是船東保障運費權益的重要機制,其法律基礎明确,但需注意合同條款與《民法典》的銜接。實務中,船東應确保合同條款清晰約定留置權範圍,并及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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