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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空艙費的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對空艙費的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ien for dead freight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空艙費的英語翻譯:

dead freight
【法】 dead freight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對空艙費的留置權"(Lien for Dead Freight)是海運領域一項重要的法定擔保權利,其核心含義可拆解如下:

一、 核心概念解析

  1. 空艙費 (Dead Freight): 指托運人(Shipper)或其代理人(如貨運代理)在訂艙後,未能按約定數量提供足額貨物裝載,或因其他原因(如取消訂艙)導緻承運人(Carrier)艙位部分或全部空置而産生的運費損失補償。其本質是違約賠償金,而非實際運輸服務的報酬。
  2. 留置權 (Lien): 在此語境下,特指法定留置權(Possessory Lien)。指債權人(此處為承運人)因特定債務關系(此處為拖欠的空艙費),在合法占有債務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動産(貨物)時,于該債務未獲清償前,有權扣留該動産作為擔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3. 對空艙費的留置權 (Lien for Dead Freight): 即承運人因托運人未支付空艙費,而對仍在其合法占有或控制下的、屬于該托運人的貨物,行使扣留的權利。該權利旨在保障承運人能夠優先受償因托運人違約造成的空艙損失。

二、 法律依據與行使要件 該權利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及相關國際航運慣例(如提單條款)。

三、 實踐意義與操作

四、 行業慣例參考 國際航運實踐中,各大船公司的提單條款(如參照《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或公司自訂條款)及标準訂艙條款中,普遍包含廣泛的留置權條款(General Lien Clause),明确将空艙費(Dead Freight) 列為承運人可行使留置權的債權項目之一。例如,常見的提單條款會表述為:"The Carrier shall have a lien on the Goods and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hereto for all freight, dead freight, demurrage, charges and expenses due hereunder..."。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對空艙費的留置權”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法律條款,其含義和適用條件可綜合解釋如下:

一、核心概念解析

  1. 空艙費(Deadfreight)
    指租船人因實際裝載貨物數量少于合同約定,導緻船舶艙位空置時,需向船東支付的賠償金。其作用在于彌補船東因貨物不足造成的運費損失,通常按合同約定比例(如運費的百分比)計算。

  2. 留置權(Lien)
    指債權人(如船東)在債務人(如租船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合法留置已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如貨物),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447條。


二、對空艙費的留置權具體含義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東可通過留置權條款主張對空艙費的擔保權利,具體表現為:


三、相關條款的實踐應用

  1. 與責任中止條款(Cesser Clause)的關系
    部分租船合同将留置權條款與責任中止條款結合,約定租船人在貨物裝船後免除義務,但船東可通過留置權直接向收貨人主張費用。
  2. 實現條件:
    • 船東需合法占有貨物(如實際承運中控制貨物);
    • 空艙費已明确約定且到期未支付。

四、總結

對空艙費的留置權是船東保障運費權益的重要機制,其法律基礎明确,但需注意合同條款與《民法典》的銜接。實務中,船東應确保合同條款清晰約定留置權範圍,并及時主張權利。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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