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舱费的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对空舱费的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lien for dead freight
分词翻译:
对的英语翻译: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空舱费的英语翻译:
dead freight
【法】 dead freight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对空舱费的留置权"(Lien for Dead Freight)是海运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定担保权利,其核心含义可拆解如下:
一、 核心概念解析
- 空舱费 (Dead Freight): 指托运人(Shipper)或其代理人(如货运代理)在订舱后,未能按约定数量提供足额货物装载,或因其他原因(如取消订舱)导致承运人(Carrier)舱位部分或全部空置而产生的运费损失补偿。其本质是违约赔偿金,而非实际运输服务的报酬。
- 留置权 (Lien): 在此语境下,特指法定留置权(Possessory Lien)。指债权人(此处为承运人)因特定债务关系(此处为拖欠的空舱费),在合法占有债务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动产(货物)时,于该债务未获清偿前,有权扣留该动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 对空舱费的留置权 (Lien for Dead Freight): 即承运人因托运人未支付空舱费,而对仍在其合法占有或控制下的、属于该托运人的货物,行使扣留的权利。该权利旨在保障承运人能够优先受偿因托运人违约造成的空舱损失。
二、 法律依据与行使要件
该权利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及相关国际航运惯例(如提单条款)。
- 《海商法》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这里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明确包含空舱费。
- 行使要件:
- 合法债权存在: 承运人需证明托运人确实产生了应付而未付的空舱费债务(通常依据订舱确认书、提单条款等)。
- 货物关联性: 被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产生该空舱费债务的同一托运人(或负有支付义务的责任方,如货运代理)。承运人不能因甲托运人的空舱费而留置乙托运人的货物。
- 合法占有: 承运人必须在行使留置权时实际且合法地占有该货物。货物通常在承运人的船上、仓库或堆场控制之下。
- 未获清偿且无担保: 空舱费债务尚未支付,且托运人未提供承运人认可的适当担保(如银行保函)。
- 合同约定(强化): 提单或运输合同中通常会有明确的留置权条款,规定承运人有权因未付运费(广义上包含空舱费)等费用留置货物。这进一步确认和细化了承运人的权利。
三、 实践意义与操作
- 保障手段: 这是承运人追索空舱费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之一,通过扣货迫使托运人付款或协商解决。
- 权利行使: 承运人需向托运人发出正式通知,告知因未付空舱费而行使留置权。货物将被扣留直至费用付清或达成协议。
- 后续处置: 若长期无法解决,承运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拍卖被留置货物,以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空舱费及相关费用(如仓储费、拍卖费)。超出部分应返还货主,不足部分可继续追偿。
- 时效性: 行使留置权需及时,通常在货物仍在承运人控制下时进行。一旦货物交付(如凭保函放货),留置权通常即告丧失。
四、 行业惯例参考
国际航运实践中,各大船公司的提单条款(如参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公司自订条款)及标准订舱条款中,普遍包含广泛的留置权条款(General Lien Clause),明确将空舱费(Dead Freight) 列为承运人可行使留置权的债权项目之一。例如,常见的提单条款会表述为:"The Carrier shall have a lien on the Goods and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hereto for all freight, dead freight, demurrage, charges and expenses due hereunder..."。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法律文本)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 2020) (国际商会出版物,涉及运输责任划分)
- 《海商法》权威释义与判例研究 (法学专著/期刊,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
- 国际海运提单标准条款 (如MAERSK, COSCO, CMA CGM等主流船公司提单背面条款)
- 《中国海事审判》等专业期刊 (刊登相关案例评析与法律研究)
网络扩展解释
“对空舱费的留置权”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其含义和适用条件可综合解释如下:
一、核心概念解析
-
空舱费(Deadfreight)
指租船人因实际装载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导致船舶舱位空置时,需向船东支付的赔偿金。其作用在于弥补船东因货物不足造成的运费损失,通常按合同约定比例(如运费的百分比)计算。
-
留置权(Lien)
指债权人(如船东)在债务人(如租船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合法留置已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如货物),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47条。
二、对空舱费的留置权具体含义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可通过留置权条款主张对空舱费的担保权利,具体表现为:
- 留置对象:
包括货物本身,以及与货物相关的分运费(sub-freights)。
- 行使条件:
租船人未按合同支付空舱费时,船东可扣留货物或分运费,直至费用清偿。
- 法律效力:
船东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分性。
三、相关条款的实践应用
- 与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的关系
部分租船合同将留置权条款与责任中止条款结合,约定租船人在货物装船后免除义务,但船东可通过留置权直接向收货人主张费用。
- 实现条件:
- 船东需合法占有货物(如实际承运中控制货物);
- 空舱费已明确约定且到期未支付。
四、总结
对空舱费的留置权是船东保障运费权益的重要机制,其法律基础明确,但需注意合同条款与《民法典》的衔接。实务中,船东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约定留置权范围,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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