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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舱费的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对空舱费的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lien for dead freight

分词翻译:

对的英语翻译: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空舱费的英语翻译:

dead freight
【法】 dead freight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对空舱费的留置权"(Lien for Dead Freight)是海运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定担保权利,其核心含义可拆解如下:

一、 核心概念解析

  1. 空舱费 (Dead Freight): 指托运人(Shipper)或其代理人(如货运代理)在订舱后,未能按约定数量提供足额货物装载,或因其他原因(如取消订舱)导致承运人(Carrier)舱位部分或全部空置而产生的运费损失补偿。其本质是违约赔偿金,而非实际运输服务的报酬。
  2. 留置权 (Lien): 在此语境下,特指法定留置权(Possessory Lien)。指债权人(此处为承运人)因特定债务关系(此处为拖欠的空舱费),在合法占有债务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动产(货物)时,于该债务未获清偿前,有权扣留该动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3. 对空舱费的留置权 (Lien for Dead Freight): 即承运人因托运人未支付空舱费,而对仍在其合法占有或控制下的、属于该托运人的货物,行使扣留的权利。该权利旨在保障承运人能够优先受偿因托运人违约造成的空舱损失。

二、 法律依据与行使要件 该权利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及相关国际航运惯例(如提单条款)。

三、 实践意义与操作

四、 行业惯例参考 国际航运实践中,各大船公司的提单条款(如参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公司自订条款)及标准订舱条款中,普遍包含广泛的留置权条款(General Lien Clause),明确将空舱费(Dead Freight) 列为承运人可行使留置权的债权项目之一。例如,常见的提单条款会表述为:"The Carrier shall have a lien on the Goods and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hereto for all freight, dead freight, demurrage, charges and expenses due hereunder..."。

权威参考来源:

网络扩展解释

“对空舱费的留置权”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其含义和适用条件可综合解释如下:

一、核心概念解析

  1. 空舱费(Deadfreight)
    指租船人因实际装载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导致船舶舱位空置时,需向船东支付的赔偿金。其作用在于弥补船东因货物不足造成的运费损失,通常按合同约定比例(如运费的百分比)计算。

  2. 留置权(Lien)
    指债权人(如船东)在债务人(如租船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合法留置已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如货物),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47条。


二、对空舱费的留置权具体含义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可通过留置权条款主张对空舱费的担保权利,具体表现为:


三、相关条款的实践应用

  1. 与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的关系
    部分租船合同将留置权条款与责任中止条款结合,约定租船人在货物装船后免除义务,但船东可通过留置权直接向收货人主张费用。
  2. 实现条件:
    • 船东需合法占有货物(如实际承运中控制货物);
    • 空舱费已明确约定且到期未支付。

四、总结

对空舱费的留置权是船东保障运费权益的重要机制,其法律基础明确,但需注意合同条款与《民法典》的衔接。实务中,船东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约定留置权范围,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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