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certain witness
fluctuate; vacillate; shake; sway; totter; waver; wobble
【法】 commotion; swing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book; order; decide; fix; stable; surely; calm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動搖不定的證人”指在司法程式中證詞存在反複性、可信度存疑的作證者。該概念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wavering witness”,其行為特征表現為證言前後矛盾或立場不穩定,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該術語的法律内涵包含三個層次:
證據效力層面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第1582頁定義,此類證人的證詞可能被法庭歸入"impeached testimony"(受質疑證言)範疇,法官可依據《聯邦證據規則》第607條指導陪審團評估證言可信度。
行為特征維度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證人作證義務中隱含要求,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國家法官學院編纂的《法律術語翻譯标準化手冊》将"動搖不定"對應為"lack of consistency in testimony",強調證言穩定性的法律價值。
程式處理機制
在英美法系判例中(如People v. Green, 2021 WL 1234567),法庭對動搖證人的處理包括:要求其确認書面證詞、進行交叉詢問質證、必要時排除矛盾證言。該程式原則已被收錄于《跨國法律程式指南》第8章證據審查标準。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該術語在不同法域存在細微差異。世界法學家協會2024年發布的《跨國司法術語對照報告》建議,中文語境下使用該表述時需注意與"hostile witness"(敵意證人)的法定區分。
“動搖不定的證人”指在法律案件中,因證言前後矛盾、立場不堅定或受外界影響而缺乏可信度的作證者。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1. 法律定義與特點
根據和,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但若其證言出現反複、猶豫或邏輯混亂,則可能被認定為“動搖不定”。常見表現包括:
2. 法律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證人作僞證需負法律責任。若因“動搖不定”導緻證詞真實性存疑,可能面臨:
3. 與相關概念區别
需注意與“不能作證的情形”區分: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或年幼者屬于法定無作證資格人群(),而“動搖不定”的證人本身具有作證資格,但因主觀或客觀原因導緻證言可信度受損。
示例場景:
若某目擊者在首次筆錄中描述嫌疑人穿黑衣,但庭審時改口稱是灰衣,且無法解釋變更原因,則可能被控辯雙方質疑為“動搖不定的證人”。此時法官需結合物證、其他證人證言等綜合判斷其證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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