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oard officer
directorate
【經】 board of administration; board of directors; director board
directorate; management; top management
member
【法】 selectman
董事會成員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定位
“董事會成員”在中文語境中指公司治理結構中參與決策的最高管理機構成員,英文對應為“Board Member”或“Director”。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成員需履行制定公司戰略、監督管理層執行、審議財務預算等職責。
核心職責與法律依據
專業詞典定義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Board Member”解釋為“經選舉或委派,參與公司治理決策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強調其法律受托人身份。
跨法域選任機制
中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産生,而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允許通過章程約定提名程式,差異詳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Corporate Governance”條目。
董事會成員是公司治理體系中的核心決策群體,其定義、組成及職責如下:
董事會成員指依法或依公司章程設立的決策機構成員,代表股東行使公司管理權,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根據《公司法》,董事會成員包括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股份公司還需設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
核心組成
人數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3-13人,股份公司5-19人(《公司法》第44條、第108條)。
戰略決策
制定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審批重大投資并購、上市計劃等。
監督管理
高管任免
選聘/解聘CEO、CFO等高管,設定薪酬并考核績效。
風險管理
建立風險防控體系,處理關聯交易等利益沖突。
如需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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