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 common carrier
commonality
conveyancer
【法】 transporter
公共運輸者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對應英文術語"common carrier",指依法獲得授權、向公衆提供标準化運輸服務(如鐵路、航空、輪船、公交等)的營利性企業或個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必須無差别地為所有公衆提供運輸服務(特定情況除外),不得拒絕合理服務請求。例如,鐵路公司需依法承運所有購票旅客。
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損毀或乘客傷亡承擔更高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302條),區别于一般過失責任。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關鍵差異 |
---|---|---|
公共運輸者 | Common carrier | 承擔法定嚴格責任 |
合同運輸者 | Contract carrier | 按私人協議服務,責任可協商 |
私人運輸者 | Private carrier | 僅運輸自有貨物 |
注:中文語境下"公共運輸者"偶被泛化指代公共交通從業人員(如公交司機),但法律術語中嚴格對應"common carrier"的制度化責任主體。
“公共運輸者”一般指從事公共運輸服務的人員或機構,其核心含義需結合職業角色和法律定義兩方面理解:
公共運輸者主要指在公共交通系統中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
根據《合同法》相關條款,公共運輸者(承運人)需滿足:
公共運輸者承擔着城市交通命脈的職責,其工作直接影響公衆出行效率和安全。法律層面的強制性規定(如禁止拒載)進一步凸顯了該角色的公共服務本質。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