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l property right; right over movables
在漢英法律詞典體系中,"動産權"對應的規範譯法為"rights in movables"或"personal property rights",指權利人依法對可移動財産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民事權利。該概念源自羅馬法體系中的"res mobiles",區别于不動産的物理屬性與法律規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動産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原則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約》第31條中也有對應規定。其權利範圍包括:運輸工具、生産設備、原材料等可移動資産,但不涵蓋知識産權等無形財産。
司法實踐中,動産權存在三項核心特征:1) 客體可物理轉移;2) 公示要件以占有為原則;3) 優先權效力受善意取得制度制約。中國政法大學物權法研究中心2023年發布的司法解釋白皮書顯示,動産抵押登記量年均增長17%,反映其在現代融資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在跨境交易場景下,動産權屬認定需參照《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經由中間人持有證券的準據法公約》等國際規範。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九章與我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均确立了"登記對抗主義"的效力層級。
“動産權”這一表述可能存在混淆。通常法律上更常用的是“動産”與“不動産權”的區分。以下是相關解釋:
動産指可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價值的財産,例如車輛、機器設備、日用品、動物等。與不動産(如土地、建築物)不同,動産具有可移動性。
法律術語中較少直接使用“動産權”,但可理解為對動産享有的權利,包括:
若用戶實際想詢問“不動産權”,可參考權威定義:指對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動財産的權利,需通過登記确認,且證書内容與登記簿一緻。
建議:法律問題中需注意術語準确性,若涉及具體權利歸屬或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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