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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審問而判決英文解釋翻譯、未審問而判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orejudge

分詞翻譯:

未的英語翻譯:

not

審問的英語翻譯:

cross-question; interrogate; interrogation; question; try
【法】 arraignment; examination; examine; hearing; inquest; interrogate
interrogation; questioning

而的英語翻譯:

and that; moreover

判決的英語翻譯: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專業解析

"未審問而判決"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未經正式審訊或聽取當事人陳述的情況下,就對其作出有罪或不利的裁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程式正義的基本原則。

  1. 核心含義與法律原則

    • 違反程式正義 (Viol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該行為最核心的過錯在于剝奪了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在法庭上陳述意見、進行辯護、質疑證據和證人的基本權利(即“聽審權”或“申辯權”)。正當法律程式要求任何可能對個人權利産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尤其是刑事定罪),都必須經過公平、公正的審訊過程。
    • 缺乏證據審查 (Lack of Evidence Scrutiny): 未經審問意味着法庭未能依法對指控的證據進行充分質證和審查,判決缺乏事實基礎,極易導緻冤假錯案。
    • 破壞司法公信力 (Undermin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此類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使公衆對法律失去信任。
  2. 漢英詞典視角下的對應表達

    • 直譯: "Conviction without interrogation/trial" 或 "Judgment without hearing"。這直接反映了字面意思,即未經審訊或聽證即作出判決。
    • 更精确的法律術語對應:
      • Conviction in absentia (缺席定罪): 這是最接近且在國際法律語境中廣泛使用的術語。它特指在被告未出庭(缺席)、因而無法行使辯護權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和定罪。雖然有時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進行缺席審判(如被告故意逃避),但“未審問而判決”通常帶有強烈的負面含義,指代那些非法剝奪被告辯護權的情形。
      • Denial of due process (剝奪正當程式權利): 這是從違反憲法或法律原則的角度來描述“未審問而判決”的本質。正當程式要求公平審判,而未經審問即判決是典型的正當程式缺失。
      • Summary judgment/conviction without a fair trial (未經公平審判即行判決/定罪): 這強調了判決是在缺乏一個完整、公平的審判程式的情況下作出的。Summary judgment 在民事訴訟中特指對無實質事實争議案件的快速裁決,但在此語境下用于刑事或泛指不公裁決時,也帶有負面含義。
  3.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 程式正義原則: 這是現代法治的基石。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強調“任何人未經公正審判不得被定罪”。參見各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 國際人權标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第14條明确規定了在判定刑事指控時,人人有資格獲得公正和公開的審訊,并詳細規定了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包括出席受審、辯護、詢問證人等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相關判例和一般性意見多次強調公正審判權的重要性。援引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venant-civil-and-political-rights
    • 國内法體現: 以中國法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确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同時,整部刑訴法詳細規定了偵查、起訴、審判等程式,核心目的之一就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防止“未審問而判決”。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可在中國人大網等官方渠道查詢具體條文)。

總結來說,“未審問而判決”意指在剝奪當事人基本程式權利(特别是辯護權和聽審權)、未經正當法律程式審理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決。其對應的核心英文法律概念是 "Conviction in absentia"(特指缺席定罪)或更本質地描述為 "Denial of due process/a fair trial"(剝奪正當程式/公平審判權)。這種行為是嚴重違反法治原則和基本人權的。

網絡擴展解釋

“未審問而判決”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司法程式中未經過充分審理或調查便提前作出裁決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概念

  1. 字面含義
    指案件未經正式庭審(包括證據調查、辯論等環節)便已形成判決結果,屬于程式不公的表現。

  2. 法律背景
    根據司法原則,判決應基于完整的庭審過程,而“未審先判”可能因法官依賴過往經驗或外部壓力,忽視個案特殊性,導緻結論偏頗。


二、具體表現與影響

  1. 程式違規

    • 嚴格法律意義中,指審判委員會在未開庭前讨論并決定案件結果,庭審僅流于形式。
    • 例如:開發商逾期交房案件中,法官可能基于類似案例直接推定責任,未充分審查新證據。
  2. 後果與争議

    • 損害當事人權益,可能引發司法信任危機。
    • 若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可能被上級法院撤銷或發回重審。

三、相關法律原則

若涉及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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