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役權(Easement)是指不動産權利人依法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己不動産效益的用益物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72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供役地,為需役地的使用便利提供服務,例如通行權、采光權或排水權。該權利的設立需通過書面合同約定,且通常需在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方能對抗第三人。
英美法系中,地役權被定義為"a nonpossessory right to use another's land for a specific purpose",強調其非占有性特征。美國《財産法重述》将其分為affirmative easement(允許積極行為)和negative easement(限制供役地使用)兩類。英國《地役權法案2010》進一步規定,新型地役權必須滿足"accommodate and serve the dominant land"原則。
需役地(dominant tenement)與供役地(servient tenement)的權利義務關系表現為:地役權人需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方式行使權利,供役地權利人則不得妨礙地役權的正當行使。中國司法實踐中,地役權糾紛多集中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城市建築物相鄰關系領域。
地役權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一種用益物權,指不動産權利人(需役地人)為提升自身不動産的便利或效益,依法利用他人不動産(供役地)的權利。以下從法律性質、核心要素、特征等方面詳細解析:
要素 | 定義與示例 |
---|---|
需役地 | 需獲得便利的不動産(如被他人土地包圍的農場需通行權) |
供役地 | 提供便利的不動産(如允許他人鋪設管道引水的土地) |
主體 | 需役地人(不動産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與供役地人 |
對比項 | 地役權 | 相鄰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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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生依據 | 合同約定(意定) | 法律規定(法定) |
有償性 | 可約定有償或無償 | 通常無償 |
權利範圍 | 超出相鄰關系的基本需求 | 滿足最低限度的生活便利 |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372條,地役權需通過書面合同設立,登記後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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