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役权(Easement)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为需役地的使用便利提供服务,例如通行权、采光权或排水权。该权利的设立需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且通常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
英美法系中,地役权被定义为"a nonpossessory right to use another's land for a specific purpose",强调其非占有性特征。美国《财产法重述》将其分为affirmative easement(允许积极行为)和negative easement(限制供役地使用)两类。英国《地役权法案2010》进一步规定,新型地役权必须满足"accommodate and serve the dominant land"原则。
需役地(dominant tenement)与供役地(servient tenement)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地役权人需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式行使权利,供役地权利人则不得妨碍地役权的正当行使。中国司法实践中,地役权纠纷多集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市建筑物相邻关系领域。
地役权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指不动产权利人(需役地人)为提升自身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依法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以下从法律性质、核心要素、特征等方面详细解析:
要素 | 定义与示例 |
---|---|
需役地 | 需获得便利的不动产(如被他人土地包围的农场需通行权) |
供役地 |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如允许他人铺设管道引水的土地) |
主体 | 需役地人(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供役地人 |
对比项 | 地役权 | 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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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依据 | 合同约定(意定) | 法律规定(法定) |
有偿性 | 可约定有偿或无偿 | 通常无偿 |
权利范围 | 超出相邻关系的基本需求 | 满足最低限度的生活便利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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