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rst appeal
for the first time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中,"第一次上訴"指當事人對初審法院判決不服時,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的首次司法救濟程式。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First Appeal"或"Initial Appeal",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程式啟動主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有權提起主體包括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經特别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該程式需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啟動。
審理範圍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23)第301條規定,二審法院原則上僅對上訴請求涉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特殊情形下可依職權擴展審查範圍。
效力層級體系
作為兩審終審制的核心環節,第一次上訴産生的二審判決具有終局效力。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2條,例外情形僅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的一審案件。
證據提交規則
區别于初審程式,《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55條明确要求新證據的提交必須符合"客觀原因導緻庭審後發現"或"庭審結束後新形成"的法定條件,且需在舉證期限内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解釋,“第一次上訴”通常指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法院提請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第一次上訴是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表現,針對的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判決或裁定)。其核心目的是通過上級法院的重新審理,糾正可能存在的錯誤,保障司法公正。
需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案件類型的上訴細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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