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ess objection
【法】 clear declaration; clear expression
demurrer; dissidence; exception; objection
【經】 adverse claim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object; oppose; protest; combat; buck; go against; have an objection to
turn down the thumb; turn on
【機】 inversely; opposition; u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明示異議或反對"指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确表達不同立場的法律行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明示異議(express objection)要求當事人必須采用"clear and direct statement"(清晰直接的表态)才能産生法定效力。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将此類行為歸類為"訴訟權利行使的要式行為",與默示反對形成法律效力層級的本質區别。
該術語在法律實務中呈現三個核心維度:
在國際商業談判領域,世界貿易組織《争端解決諒解》第6.2條将明示反對細化為"specific identification of measures at issue",構成啟動正式磋商的必要條件。該術語的漢英對譯實踐中,"明示"對應"express"強調形式明确性,"異議"則根據語境選用"objection"(程式性反對)或"dissent"(實體立異)等差異化譯法。
“明示異議或反對”指在特定場合中明确、直接地表達不同意見或反對立場。以下是詳細解釋:
明示異議
指通過語言、書面或其他明确方式提出不同意見。例如法律程式中,法官對判決持有不同觀點時需正式提出()。
反對
表示不贊同或拒絕接受,通常伴隨具體理由。近義詞包括“反駁”“抗議”()。
可通過權威詞典(如、6)或法律條文進一步了解具體應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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