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ferred income
give; hand over; pass; in the proper order; successively
delay; engage; extend; postpone; prolong; protract; send for
accrual; earnings; income; lucre; proceeds; profit; win
【經】 adjusted gross income; degression; earnings; gains; income
revenue income; yield
遞延收益(Deferred Revenue)是財務會計中的核心概念,指企業已收到但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預收款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其本質屬于負債類科目,需在商品交付或服務完成後逐步确認為收入。
從漢英對照角度看,"遞延"對應英文"deferred",強調時間遞延性;"收益"對應"revenue",特指未實現收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中将其定義為"合同負債",反映企業待履行的履約義務。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會計處理遵循權責發生制,以機票預售為例:收到$1000票款時借記現金,貸記遞延收益;航班執行後借記遞延收益,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該處理方法在Kieso《中級會計學》中有詳細論證。
中美準則差異需注意:中國準則單設"遞延收益"科目,美國GAAP通過"Unearned Revenue"科目核算,本質處理邏輯一緻。跨境審計時可參考普華永道《國際會計準則實務指南》中的對比分析框架。
遞延收益是財務會計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及特點如下:
遞延收益指企業已收到但尚未滿足收入确認條件的款項,屬于負債類科目。它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收入需在義務履行或條件達成時确認,而非單純以現金收付為基準。例如:政府補助款項在資産使用壽命内分期确認收入,或客戶預付款在商品交付前暫不确認為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處理依據:)
維度 | 遞延收益 | 預收賬款 |
---|---|---|
産生原因 | 政府補助/遞延收入 | 商品服務預收款 |
确認條件 | 需滿足特定補助條件 | 完成履約義務即可 |
會計科目 | 單獨負債科目 | 應付賬款子科目 |
(對比來源:)
在企業價值評估中,需核查政府補助文件、退回條款等,确認賬面值是否反映真實義務。例如:若補助附帶回購條件,則需調整評估值而非直接采用賬面值。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會計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可參考財政部發布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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