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munity property
【法】 property collectively owned
give birth to; lay; produce
【醫】 toco-; toko-
集體財産(Collective Property)在漢英法律與經濟語境中特指由特定群體共同所有、使用和管理的資産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與第十條,集體財産主要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擁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等自然資源,以及集體企業資産,其所有權不得轉讓給個人或非集體組織。
從法律特征分析,集體財産具有三項核心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1條):
經濟學視角下,集體財産制度體現了"共同占有與個人使用相結合"的産權結構(《中國大百科全書·經濟學卷》),這種制度安排既區别于私有制也不同于全民所有制,在保障基層自治組織經濟基礎的同時,通過成員權制度實現收益共享。當前農村集體産權改革中,集體經營性資産股份合作制改造正在探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新型分離模式(農業農村部2023年政策文件)。
集體財産是指由勞動群衆集體組織所有,并由該組織依法行使管理權的財産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權歸屬集體而非個人或國家。以下是詳細解釋:
集體財産是法律規定由特定勞動群體共同所有的資産,其所有權主體為集體組織全體成員,而非個人或國家。例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規定,集體財産主要包括以下類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集體財産的管理細則(如收益分配規則),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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