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ti frui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usufruct
【經】 usufruct
對物的用益權(Right of Usufruct)是民法領域中基于物權的核心概念,指非所有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usufructuary right”,強調對不動産或動産的實質控制與收益獲取。
從法律屬性看,用益權包含三個核心要素:①标的物須為他人所有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7條);②權利範圍限于占有、使用和收益(《德國民法典》第1030條);③具有期限性特征,區别于所有權的永續性(《法國民法典》第619條)。
國際比較法視角中,英美法系将用益權細分為“life estate”(終身權益)和“profit à prendre”(資源獲取權)兩種形态,前者側重居住權等長期權益,後者規範礦産開采等特定收益行為(《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國《民法典》第323條将其歸類為用益物權,涵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具體形式。
權利限制方面,《歐洲民法典草案》第IV.C.-2:101條明确要求用益權人須以“合理注意義務”維護物的經濟價值,禁止實質改變物的用途或導緻價值減損(歐洲民法典研究組官方釋義)。
用益物權(Real Right for Usufruct)是指非所有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或動産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不包含處分權。這一制度旨在通過分離所有權與使用權,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有權對他人財産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其本質是所有權人将部分權能讓渡給用益物權人,以發揮財産的實際效用。
用益物權通過分離所有權權能,促進資源利用效率,但行使時需遵守生态環境保護及合同約定,所有權人不得隨意幹涉。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需合理耕作,避免土地荒廢。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或案例分析,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法律實務指南。
報表書寫程式悲泣苯并三嗪側向裝卸機單獨扣押單片微計算機二級不對稱轉變翻譯方法風土學根據事實判斷功能分布廣泛流傳紅細胞正常緩沖延遲交談解臭劑疥螨科肋片臉白偏頭痛瀝青針入度試驗粒性白細胞密爾頓氏水腫木雕扭矩變速器妻與前夫所生的孩子天線指示器偷襲頑皮女孩微處理機解碼界面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