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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的用益權英文解釋翻譯、對物的用益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ti frui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物的英語翻譯: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用益權的英語翻譯:

usufruct
【經】 usufruct

專業解析

對物的用益權(Right of Usufruct)是民法領域中基于物權的核心概念,指非所有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usufructuary right”,強調對不動産或動産的實質控制與收益獲取。

從法律屬性看,用益權包含三個核心要素:①标的物須為他人所有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7條);②權利範圍限于占有、使用和收益(《德國民法典》第1030條);③具有期限性特征,區别于所有權的永續性(《法國民法典》第619條)。

國際比較法視角中,英美法系将用益權細分為“life estate”(終身權益)和“profit à prendre”(資源獲取權)兩種形态,前者側重居住權等長期權益,後者規範礦産開采等特定收益行為(《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國《民法典》第323條将其歸類為用益物權,涵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具體形式。

權利限制方面,《歐洲民法典草案》第IV.C.-2:101條明确要求用益權人須以“合理注意義務”維護物的經濟價值,禁止實質改變物的用途或導緻價值減損(歐洲民法典研究組官方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

用益物權(Real Right for Usufruct)是指非所有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或動産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不包含處分權。這一制度旨在通過分離所有權與使用權,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有權對他人財産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其本質是所有權人将部分權能讓渡給用益物權人,以發揮財産的實際效用。

二、主要類型(《民法典》規定)

  1. 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于農業生産,如耕地、林地承包;
  2. 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建築物,需通過出讓或劃撥取得;
  3. 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成員在集體土地上建住宅的權利;
  4. 地役權:為自身不動産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如通行權);
  5. 居住權:特定情況下對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權(《民法典》新增)。

三、關鍵特征

四、作用與限制

用益物權通過分離所有權權能,促進資源利用效率,但行使時需遵守生态環境保護及合同約定,所有權人不得隨意幹涉。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需合理耕作,避免土地荒廢。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或案例分析,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法律實務指南。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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