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ti frui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医】 agent
usufruct
【经】 usufruct
对物的用益权(Right of Usufruct)是民法领域中基于物权的核心概念,指非所有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术语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usufructuary right”,强调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实质控制与收益获取。
从法律属性看,用益权包含三个核心要素:①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②权利范围限于占有、使用和收益(《德国民法典》第1030条);③具有期限性特征,区别于所有权的永续性(《法国民法典》第619条)。
国际比较法视角中,英美法系将用益权细分为“life estate”(终身权益)和“profit à prendre”(资源获取权)两种形态,前者侧重居住权等长期权益,后者规范矿产开采等特定收益行为(《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中国《民法典》第323条将其归类为用益物权,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具体形式。
权利限制方面,《欧洲民法典草案》第IV.C.-2:101条明确要求用益权人须以“合理注意义务”维护物的经济价值,禁止实质改变物的用途或导致价值减损(欧洲民法典研究组官方释义)。
用益物权(Real Right for Usufruct)是指非所有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含处分权。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有权对他人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其本质是所有权人将部分权能让渡给用益物权人,以发挥财产的实际效用。
用益物权通过分离所有权权能,促进资源利用效率,但行使时需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及合同约定,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干涉。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需合理耕作,避免土地荒废。
如需更完整的分类或案例分析,可参考《民法典》物权编或法律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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