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custody of child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經】 minor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legitimacy
【法】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合法監護指法律授權的自然人或組織對未成年人進行人身照顧、財産管理及權益維護的法定責任制度。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依據
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基本原則,監護人需依據《民法典》第35條行使監護權,涵蓋日常生活照料、教育醫療決策和財産代管等職責。美國法律體系中,《統一監護與保護程式法案》(Uniform Guardianship and Protective Proceedings Act)第102條同樣規定監護人必須優先考慮被監護人福祉。
監護主體資格
包括父母法定監護(第27條)、指定監護(第31條)和機構監護(第32條)三種形式。當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民政部門或具備條件的個人可通過法院指定獲得監護資格。英國《1989年兒童法案》第3章對此類監護權轉移程式有類似規定。
監護終止機制
根據《民法典》第39條,當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被收養或監護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監護關系自動解除。澳大利亞《家庭法1975》第65C條也确立了類似的監護終止标準。
該制度通過平衡國家親權與家庭自治,構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立體法律框架,相關司法解釋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對未成年人的合法監護是指通過法律程式确立的,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進行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與監督的制度。以下是綜合法律規定的核心要點:
監護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因年齡或行為能力受限時,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體包括監督其人身安全、管理財産、代理民事活動等。例如,父母需為子女提供生活保障、教育支持,并代理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
主要依據《民法典》第27條,明确監護順位及職責範圍。若監護人失職,其他利害關系人或組織可申請變更監護權,必要時由民政部門兜底保障。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咨詢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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