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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訴訟外債務人財産的扣押英文解釋翻譯、對訴訟外債務人財産的扣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oreign attachment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外的英語翻譯:

besides; in addition; not closely related; other; outer; outside; unofficial
【醫】 ec-; ecto-; exo-; extra-; xeno-

債務人財産的英語翻譯:

【法】 debtor estate

扣押的英語翻譯: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訴訟外債務人財産的扣押"對應的英文術語為"Out-of-Court Attachment of Debtor's Property",指債權人未經司法訴訟程式,直接通過行政或法定強制措施凍結債務人財産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1. 非司法性

    區别于訴訟中的財産保全(Judicial Attachment),該措施由行政機關(如稅務機關、海關)或法定授權機構(如仲裁委員會)直接執行,無需事先取得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12條,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財産實施查封、扣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行政強制法條文釋義)。

  2. 財産範圍

    扣押标的包括債務人名下的動産(如車輛、設備)、不動産(如房産)、銀行賬戶資金及有價證券,但需保留債務人必要生活物品(《行政強制法》第23條)。


二、適用場景與程式要件

  1. 法定情形

    主要適用于:

    • 稅務欠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
    • 海關罰款未履行(《海關法》第60條)
    • 仲裁裁決執行(《仲裁法》第62條)
    • 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公證法》第37條)
  2. 程式規範

    執行機關須出具書面扣押決定書,載明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強制法》第24條)。扣押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複雜案件可延長30日。


三、法律效力與救濟途徑

  1. 財産處置限制

    扣押期間,債務人不得轉移、變賣或抵押財産,否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314條)。

  2. 異議與複議權

    債務人可自收到決定書60日内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法》第9條、《行政訴訟法》第46條)。美國法下類似程式參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B(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四、比較法視角

在英美法系中,類似制度為"Pre-Judgment Attachment"(訴前扣押),但通常需經法院初步審查(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4)。而中國"訴訟外扣押"更強調行政效率,體現公權力對特定債權的優先保護。


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全文(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保全措施操作規範》(國家稅務總局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Attachment"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4.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示範法》第17條(UNCITRAL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訴訟外債務人財産的扣押”,根據中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其含義是指債權人未通過法院訴訟程式,在特定法定情形下直接對債務人財産采取扣押措施的行為。該行為的合法性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行使留置權扣押財産

當債權人已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如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系),且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行使留置權扣押該動産,并優先受償。例如:


二、行使抵押權扣押抵押物

若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財産作為抵押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依法扣押抵押物,并通過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例如:


三、依據合同特别約定扣押財産

若合同中明确約定債權人可在債務違約時扣押特定財産,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債權人可依約行使扣押權(、)。例如,某些租賃合同可能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扣押租賃物。


重要限制與例外

  1. 禁止私自扣押:非上述法定或約定情形,債權人不得自行扣押債務人財産,否則構成非法侵占(、)。
  2. 法院執行程式:若需扣押債務人其他財産,必須通過法院申請財産保全或強制執行(、)。

“訴訟外扣押”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擔保物權或依約行使權利,而非債權人任意采取強制措施。實踐中需嚴格對照法律條款,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法律責任。如需更完整信息,可查閱《民法典》相關條文或參考法院判例(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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