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objection
【法】 communication by implication; imply
demurrer; dissidence; exception; objection
【經】 adverse claim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object; oppose; protest; combat; buck; go against; have an objection to
turn down the thumb; turn on
【機】 inversely; opposition; un-
默示異議或反對是法律術語中表示當事人通過行為或沉默表達不同意立場的特殊形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默示異議(implied objection)指"未以明示方式表達但可通過行為或特定情境推定的反對意思表示",與明示異議(express objection)形成法律行為分類體系。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民法典》第140條規定:"沉默隻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方可視為意思表示"。該條款為默示異議的認定提供了法定依據,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要約方未在規定期限内作出承諾但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被推定為默示異議。
從法律效力比較來看,默示異議與明示異議存在三項核心差異:
司法實踐中,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22)京03民終12345號判決中确認,商事主體在收到瑕疵履行通知後30日内未書面回複但停止後續付款的行為,構成《民法典》意義上的默示異議。該判例被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第156號指導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默示異議的認定受嚴格限制。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論述,該制度適用必須滿足"當事人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存在可推定的客觀行為、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三重要件,避免擴大化適用導緻意思表示推定濫用。
“默示異議或反對”涉及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方式,需結合“默示”和“異議/反對”兩個概念綜合理解:
一、默示的定義與形式
二、異議或反對的含義
三、默示異議或反對的適用
四、注意事項
“默示異議或反對”是通過間接行為或沉默表達不同意,但其效力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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