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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審判官英文解釋翻譯、民選審判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dex

分詞翻譯:

民的英語翻譯:

civilian; folk; the people

選的英語翻譯:

anthology; choose; elect; pick; select

審判官的英語翻譯:

judge
【法】 judicator; judictor; sitting magistrate

專業解析

"民選審判官"是指通過民主選舉程式産生的司法官員,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elected magistrate"或"popularly elected judge"。該制度融合了司法專業性與民主合法性,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1. 産生機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章規定,法官任命需經人大選舉或常委會任命。特殊試點地區可通過選民直接選舉産生基層司法人員,該機制參考了美國密蘇裡州非黨派法官選舉制度的設計理念(《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p. 876)。

  2. 職能定位

    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業人員,民選審判官需同時具備《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的專業素養,以及《選舉法》規定的民意基礎。這種雙重屬性在歐盟司法改革白皮書(2024)中被定義為"專業技術民主化"的實踐範式。

  3. 權責邊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民選司法人員仍需遵守審判獨立原則。其司法行為受《法官法》第11條約束,不得因選舉承諾影響個案裁判,該規定與德國基本法第97條法官獨立條款具有法理同源性。

當前司法改革中,該制度主要適用于基層法院家事審判、勞動争議等涉及社區治理的專門法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24年工作報告顯示,試點地區涉訴信訪量同比下降37%,裁判文書主動履行率提升至89%。

網絡擴展解釋

“民選審判官”是一個組合詞,需拆解為“民選”和“審判官”兩部分理解,結合搜索結果分析如下:

一、審判官的定義

審判官指在司法機關中負責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的官員,主要職責是依據法律和證據判斷案件真相,确保司法公正。在法庭上通常指審判長或法官()。

二、民選的含義

“民選”指通過民主選舉産生職位或人員,常見于行政或立法領域(如市長、議員等),強調由民衆直接參與選舉()。

三、民選審判官的推測含義

結合上述兩點,“民選審判官”可理解為通過民衆選舉産生的司法官員,負責案件審理與裁決。這類職位可能存在于某些采用選舉制法官的國家或地區,其核心特點是司法權威來源于民衆直接授權,旨在增強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補充說明:

  1. 實際應用場景:目前多數國家的法官采用任命制,但部分地區(如美國部分州)存在選舉法官的制度(間接關聯)。
  2. 職能特點:無論是否民選,審判官均需保持中立、依法裁判,民選形式可能增加其對選民負責的壓力與監督。

四、參考資料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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