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ex
civilian; folk; the people
anthology; choose; elect; pick; select
judge
【法】 judicator; judictor; sitting magistrate
"民選審判官"是指通過民主選舉程式産生的司法官員,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elected magistrate"或"popularly elected judge"。該制度融合了司法專業性與民主合法性,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産生機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章規定,法官任命需經人大選舉或常委會任命。特殊試點地區可通過選民直接選舉産生基層司法人員,該機制參考了美國密蘇裡州非黨派法官選舉制度的設計理念(《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p. 876)。
職能定位
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業人員,民選審判官需同時具備《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的專業素養,以及《選舉法》規定的民意基礎。這種雙重屬性在歐盟司法改革白皮書(2024)中被定義為"專業技術民主化"的實踐範式。
權責邊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民選司法人員仍需遵守審判獨立原則。其司法行為受《法官法》第11條約束,不得因選舉承諾影響個案裁判,該規定與德國基本法第97條法官獨立條款具有法理同源性。
當前司法改革中,該制度主要適用于基層法院家事審判、勞動争議等涉及社區治理的專門法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24年工作報告顯示,試點地區涉訴信訪量同比下降37%,裁判文書主動履行率提升至89%。
“民選審判官”是一個組合詞,需拆解為“民選”和“審判官”兩部分理解,結合搜索結果分析如下:
審判官指在司法機關中負責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的官員,主要職責是依據法律和證據判斷案件真相,确保司法公正。在法庭上通常指審判長或法官()。
“民選”指通過民主選舉産生職位或人員,常見于行政或立法領域(如市長、議員等),強調由民衆直接參與選舉()。
結合上述兩點,“民選審判官”可理解為通過民衆選舉産生的司法官員,負責案件審理與裁決。這類職位可能存在于某些采用選舉制法官的國家或地區,其核心特點是司法權威來源于民衆直接授權,旨在增強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白鲑精蛋白白喉咽峽炎北京人被強占的并協原理稠液密度電磁動量段轉換多結節的複方香草醛醑輔助循環冗餘碼校驗感熱式印制技術劃時多工胡薄荷油聯合電阻立體畫粒子數分數洛非西定氯化金摩登配位體撲草淨全面屈服人工時效受控掃描首席業務領導人耍鬧隨機問題未使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