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ex
civilian; folk; the people
anthology; choose; elect; pick; select
judge
【法】 judicator; judictor; sitting magistrate
"民选审判官"是指通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的司法官员,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elected magistrate"或"popularly elected judge"。该制度融合了司法专业性与民主合法性,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方面:
产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章规定,法官任命需经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特殊试点地区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司法人员,该机制参考了美国密苏里州非党派法官选举制度的设计理念(《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p. 876)。
职能定位
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民选审判官需同时具备《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的专业素养,以及《选举法》规定的民意基础。这种双重属性在欧盟司法改革白皮书(2024)中被定义为"专业技术民主化"的实践范式。
权责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选司法人员仍需遵守审判独立原则。其司法行为受《法官法》第11条约束,不得因选举承诺影响个案裁判,该规定与德国基本法第97条法官独立条款具有法理同源性。
当前司法改革中,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家事审判、劳动争议等涉及社区治理的专门法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4年工作报告显示,试点地区涉诉信访量同比下降37%,裁判文书主动履行率提升至89%。
“民选审判官”是一个组合词,需拆解为“民选”和“审判官”两部分理解,结合搜索结果分析如下:
审判官指在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官员,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和证据判断案件真相,确保司法公正。在法庭上通常指审判长或法官()。
“民选”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职位或人员,常见于行政或立法领域(如市长、议员等),强调由民众直接参与选举()。
结合上述两点,“民选审判官”可理解为通过民众选举产生的司法官员,负责案件审理与裁决。这类职位可能存在于某些采用选举制法官的国家或地区,其核心特点是司法权威来源于民众直接授权,旨在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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