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jurisdiction
civil
【法】 civil affair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民事管轄(Civil Jurisdiction)是民事訴訟法的核心概念,指法院依法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權限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的管轄原則,其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管轄類型劃分
二、涉外管轄特殊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需結合國際條約、被告財産所在地等連接點确定。例如涉外合同糾紛可適用「最密切聯繫原則」确定管轄法院。
(注:本文法律條款均引自全國人大官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式文本,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外部鍊接,讀者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數據庫核實法條原文)
民事管轄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概念,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這一制度明确了各級法院之間及同級法院之間的審判權劃分,确保案件由合適的法院審理。以下從定義、分類、基本原則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民事管轄解決的是法院系統内部分工問題,即确定哪一級或哪一地區的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審判權。其作用包括: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管轄可分為以下類型:
級别管轄
按法院層級劃分案件受理範圍,例如:
地域管轄
按地域劃分案件受理權限,包括:
專屬管轄
特定案件由法律規定法院專屬審理,不得協議變更:
協議管轄
雙方可書面約定與争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不得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
确定管轄法院通常需遵循以下步驟:
例如,涉及房屋産權糾紛的案件,即使被告在外地,也必須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更多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一般地域管轄)、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等條款,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了解管轄規則的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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