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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轄英文解釋翻譯、民事管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ivil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民事的英語翻譯:

civil
【法】 civil affair

管轄的英語翻譯: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專業解析

民事管轄(Civil Jurisdiction)是民事訴訟法的核心概念,指法院依法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權限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的管轄原則,其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管轄類型劃分

  1. 級别管轄(Hierarchical Jurisdiction):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2. 地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包括被告住所地原則(一般地域管轄)與合同履行地等特殊規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二條)
  3. 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4. 協議管轄(Contractual Jurisdiction):當事人可書面約定與争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二、涉外管轄特殊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需結合國際條約、被告財産所在地等連接點确定。例如涉外合同糾紛可適用「最密切聯繫原則」确定管轄法院。

(注:本文法律條款均引自全國人大官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式文本,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外部鍊接,讀者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數據庫核實法條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民事管轄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概念,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這一制度明确了各級法院之間及同級法院之間的審判權劃分,确保案件由合適的法院審理。以下從定義、分類、基本原則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作用

民事管轄解決的是法院系統内部分工問題,即确定哪一級或哪一地區的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審判權。其作用包括:

  1. 保障當事人訴權:明确管轄範圍,避免因管轄不清導緻訴訟延誤;
  2. 防止法院推诿或争奪案件:通過規則減少管轄權争議;
  3. 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由具備專業能力或地域便利的法院審理。

二、主要分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管轄可分為以下類型:

  1. 級别管轄
    按法院層級劃分案件受理範圍,例如:

    • 基層法院:大多數普通民事案件;
    • 中級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重大影響案件。
  2. 地域管轄
    按地域劃分案件受理權限,包括:

    • 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 特殊地域管轄:如合同糾紛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3. 專屬管轄
    特定案件由法律規定法院專屬審理,不得協議變更:

    • 不動産糾紛→不動産所在地法院;
    • 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地法院;
    • 繼承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産所在地法院。
  4. 協議管轄
    雙方可書面約定與争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不得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

三、基本原則

  1. 管轄恒定原則
    案件受理時管轄确定後,不因訴訟中當事人住所地或行政區劃變更而改變。
  2. 便利訴訟原則
    兼顧當事人訴訟便利與法院審理效率,如專屬管轄強調地域關聯性。

四、實務應用要點

确定管轄法院通常需遵循以下步驟:

  1. 判斷是否屬于專屬管轄(優先適用);
  2. 審查是否存在有效協議管轄;
  3. 确定級别管轄;
  4. 適用地域管轄規則。

例如,涉及房屋産權糾紛的案件,即使被告在外地,也必須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更多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一般地域管轄)、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等條款,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了解管轄規則的具體適用。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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