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minal defendant
in name; name; nominal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名義上的被告"對應的英文表述為"nominal defendant",指在法律程式中被列為被告但無需承擔實際法律責任的主體。這一概念常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中,主要服務于程式正當性或司法管轄需求。例如美國聯邦法院判例中,若原告需通過訴訟确認某項權利(如財産所有權),可能将實際無争議的第三方列為名義被告以符合訴訟結構要求。
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點:
在跨境法律文書中需特别注意,中國《民事訴訟法》雖無直接對應概念,但在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程式中可能涉及類似制度設計(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專家釋義)。
“名義上的被告”指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被原告起訴并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一方,但其是否實際存在侵權行為或需承擔法律責任,需經法院審理後才能确定。這一概念主要體現訴訟程式的“假定性”特征。以下是具體解析:
名義上的被告是訴訟程式啟動的形式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原告起訴需有“明确的被告”,但被告的身份僅代表原告的指控,不必然代表事實責任。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原告可能因信息不全而錯誤起訴某公司,此時該公司即為“名義上的被告”,需等待法院查明真相。
被告的“名義性”體現在兩方面:
這一概念強調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分離:即使被告最終無需擔責,其參與訴訟的過程仍保障了雙方權益的充分主張,避免“未審先判”(指出“不能認為被告人都是無理的”)。
總結來看,“名義上的被告”是訴訟程式的必要角色,其法律地位不預設立場,需通過審理确認責任歸屬。這一機制既保障原告訴權,也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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