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minal defendant
in name; name; nominal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经】 respondent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名义上的被告"对应的英文表述为"nominal defendant",指在法律程序中被列为被告但无需承担实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一概念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主要服务于程序正当性或司法管辖需求。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判例中,若原告需通过诉讼确认某项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可能将实际无争议的第三方列为名义被告以符合诉讼结构要求。
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点:
在跨境法律文书中需特别注意,中国《民事诉讼法》虽无直接对应概念,但在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可能涉及类似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释义)。
“名义上的被告”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被原告起诉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一方,但其是否实际存在侵权行为或需承担法律责任,需经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这一概念主要体现诉讼程序的“假定性”特征。以下是具体解析:
名义上的被告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形式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起诉需有“明确的被告”,但被告的身份仅代表原告的指控,不必然代表事实责任。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可能因信息不全而错误起诉某公司,此时该公司即为“名义上的被告”,需等待法院查明真相。
被告的“名义性”体现在两方面:
这一概念强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分离:即使被告最终无需担责,其参与诉讼的过程仍保障了双方权益的充分主张,避免“未审先判”(指出“不能认为被告人都是无理的”)。
总结来看,“名义上的被告”是诉讼程序的必要角色,其法律地位不预设立场,需通过审理确认责任归属。这一机制既保障原告诉权,也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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