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minee corporation
in name; name; nominal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exist; indwell; lie; occur; presence; existence
【法】 entity; existence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名義上存在的公司"在漢英對照法律語境中通常指未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實體,其核心特征為法律注冊存續但缺乏實質業務。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此類公司屬于"shell corporation",即僅保留法人外殼而無實質資産或運營的商事主體。
從中國《公司法》視角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3年修訂版),此類公司需滿足三個法定要件:①完成工商登記注冊程式;②持有有效營業執照;③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組織形式。但實際經營中可能違反《公司法》第198條關于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等禁止性規定。
典型存在形态包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24年企業調研報告指出,此類公司可能引發三大法律風險:①構成《刑法》第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②觸發《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虛假申報責任;③違反《反洗錢法》第32條關于受益所有人識别義務。
“名義上存在的公司”通常指在法律形式上完成注冊,但缺乏實際經營活動或資産的公司,常被稱為“空殼公司”“紙上公司”或“信箱公司”。這類公司可能僅存在于法律文件中,不具備實質業務或經濟功能。以下是綜合解釋:
“名義上存在的公司”本質是法律實體與經營實質的分離現象。盡管其注冊合法,但需警惕濫用風險。建議在設立或使用此類公司時,遵循《公司法》規定(),并咨詢專業法律及財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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