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name cancel
name
【計】 name-to-address mapping
become invalid; blank out; cancellation
【計】 cancel; DEL
【化】 null and void; nullify
【經】 repeal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名字作廢"指通過法定程式或官方渠道取消特定名稱法律效力的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name revocation"或"annulment of designation",常見于法律文書和行政規範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7條明确規定,法人名稱經登記機關撤銷登記後即喪失法律效力。在商業領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載明,企業名稱被吊銷後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請相同字號。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将"name revocation"定義為"經司法或行政裁決取消注冊實體的法定命名權"。
該術語的應用場景包含:企業信用修複程式中的名稱注銷、商标權争議中的名稱禁用令、以及涉外婚姻登記中的曾用名廢止等。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名稱廢止程式需滿足"明顯誤導公衆"或"存在重大欺詐"等要件方可啟動。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作廢"釋義為"取消原有效力",與英文"nullification"形成語義對應。在跨國法律文書中,該術語常譯為"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 regarding registered appellation"以确保跨法域效力。
“名字作廢”并不是一個固定搭配的詞語,但可以結合“作廢”的基本含義和具體語境進行解釋:
“作廢”指因失效、變更或錯誤等原因而被宣布無效或棄置不用,常用于證件、票據、合同等場景。例如:
若需使名稱正式作廢,通常需:
作廢具有法律效力,需通過正規程式辦理。若僅口頭聲明而未履行手續,可能無法真正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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