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nguage of the court
法庭用語漢英法律詞典釋義與實務解析
1. 訴訟主體術語
"原告/plaintiff"指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需具備法定起訴資格(《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對應術語"被告/defendant"特指被控告的當事人,其答辯權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保護。跨境訴訟中需注意"jurisdiction/管轄權"的準據法差異。
2. 程式性用語
"休庭/adjournment"指庭審暫時中止,區别于"閉庭/close of court session"的終結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重大案件休庭不得超過一個月。英美法系常見的"objection/異議"制度,在我國體現為《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的程式異議權。
3. 證據類術語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包含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雙重含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特殊侵權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英美證據法中的"hearsay/傳聞證據"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直接言詞原則存在本質區别。
4. 裁判文書用語
"判決書/judgment"與"裁定書/ruling"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前者解決實體問題,後者處理程式事項。根據《法院文書格式标準》,二審判決書須引用《立法法》第104條作為法律適用依據。
5. 強制執行術語
"查封/attachment"與"凍結/freeze"屬不同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2條明确兩者適用情形差異。跨境執行中的"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承認與執行"需參照《海牙公約》相關條款。
法庭用語是指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使用的專業術語和規範性表達,具有嚴謹、正式的特點,旨在确保法律程式的準确性和權威性。以下從定義、特點、常見類型等方面進行解釋:
法庭用語是法律語言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用于庭審、法律文書及訴訟程式中。它既是法律職業群體的專業溝通工具,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形式保障。
英美法系法庭用語中常見“objection(異議)”“sustained(支持異議)”,而大陸法系更側重書面化表達(提及英美劇中的術語差異)。中文法庭用語則融合了傳統司法表述與現代法律概念。
若需了解具體術語的適用場景或英文對照,可參考專業法律詞典或權威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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