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duct an evil activities openly
“明火執杖”是中國古代成語,現代漢語中更常用的規範寫法為“明火執仗”(“仗”指兵器)。該成語由兩個并列結構組成:“明火”指點燃火把,“執仗”指手持武器,組合後形容明目張膽地進行暴力活動。根據《現代漢語詞典》釋義,其核心含義是指“公開搶劫或毫無顧忌地做壞事”。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漢英綜合大辭典》将其英譯為“conduct evil activities openly”,強調行為的公開性與違法性。成語的典型用法包含三個語義層次:① 行為具有暴力屬性(如搶劫、破壞);② 實施過程毫無隱蔽性;③ 顯示出施暴者的嚣張态度。
在語用學層面,該成語常見于三類語境:1)曆史文獻中描述古代匪患,如《元曲選》記載的“響馬劫掠,明火執杖”;2)現代新聞報道中比喻惡性犯罪事件;3)文學作品中象征強權壓迫,如茅盾在《子夜》中用以刻畫資本家的暴力手段。
《成語源流考據》指出,該成語的演變經曆了軍事用語向刑事用語的轉化過程。明代《警世通言》已出現“持械明火”的表述,至清代《刑案彙覽》正式定型為法律文書術語,現代則擴展至形容任何公然違法亂紀的行為。
“明火執杖”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釋義
指“點着火把,拿着武器”,原形容公開搶劫的行為,後比喻明目張膽、毫不掩飾地做壞事。
詞源與出處
用法與結構
常見誤寫與辨析
正确寫法應為“明火執仗”(“仗”指兵器),但“執杖”(“杖”指棍棒)因形近常被誤用,兩者在部分文獻中混用。
例句參考
提示:若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查閱《西遊記》《盆兒鬼》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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