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ndamus
assign; fate; life; order
breve; writ
【法】 breve; capias; precept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命令狀"對應的英文概念為"writ",特指由司法機關籤發的具有強制力的正式文書。該詞源可追溯至英國普通法時期的皇家令狀制度,現主要應用于普通法系國家司法程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writ是法院以女王/國家名義籤發的書面命令,要求受狀人履行特定義務或禁止特定行為。
從功能維度分析,命令狀包含三大核心要素:
在當代司法實踐中,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對命令狀的適用存在顯著差異。以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條例》第21條為例,其保留了七類傳統令狀制度,包括禁止令(injunction)和調卷令(certiorari)等。而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法院命令"(court order)這一更廣義概念涵蓋類似功能文書。
“命令狀”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或行政效力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正式文件下達具有強制性的指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權威性
通常由具有法定職權的機構(如法院、行政機關)或上級管理者發出,代表權力主體的意志。例如,法院可能通過命令狀要求執行某項法律裁決。
明确性與強制性
内容需清晰界定執行對象、任務要求及期限,接收方必須履行義務,否則可能面臨法律或行政後果。
形式規範
以書面形式呈現,可能包含印章、籤署等法定程式,确保其效力。
若某公司因環保不達标收到政府命令狀,需在30天内完成整改,逾期将面臨處罰。這體現了命令狀的強制性和時效性。
以上信息綜合了法律和行政場景中的常見用法,具體細節需結合實際情況或專業法律條文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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