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turn of writs
【法】 mandamus; precept; prerogative order
kickback; reimbursement; return; send back
命令書的退還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先前發出的具有強制效力的書面命令(如執行令、扣押令等),并将該法律文書正式退回給原籤發機關或申請人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在于終止該命令的法律效力,恢複當事人原有權益狀态。
在司法實踐中,"命令書的退還"常見于執行異議程式。例如,當被執行人提出有效異議時,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執行命令存在錯誤或不當,需裁定撤銷該命令并将文書退回執行機構,以終止強制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成立的,法院應裁定撤銷或改正相關執行文書。
英文對應概念為"Return of Writ" 或"Quashing of Order":
典型情形包括:
權威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Return of Writ"的定義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實務指南》關于執行文書撤銷的流程規範
- 美國法律協會(ALI)《司法重述》對令狀撤銷程式的闡釋
“命令書的退還”指将已發出的書面命令文件退回或歸還給原發出方的行為,常見于法律、行政或正式文書的撤銷或廢止流程。具體解析如下:
退還的基本含義
“退還”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命令書的特殊性
“命令書”是官方或權威機構發布的指令文件,其退還通常涉及正式程式,例如:
如需更完整的古籍用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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