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fiscatory taxation
confiscate; expropriate; seizure; sequestrate
【經】 confisacte; expropriation; forfeiture; seize; seizure
【經】 expenses of taxation
沒收性稅金(Confiscatory Tax)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稅率過高以至于實質上構成財産沒收性質的稅收。該術語強調稅收的極端性,即稅率達到近乎剝奪納稅人財産的程度,超出合理征稅範圍。以下是詳細解釋:
實質特征
指稅率極高(如接近或超過100%),使納稅人稅後收益歸零甚至負值,實質上等同于政府強制剝奪財産。例如對資本利得或遺産征收極端高額稅率,導緻資産被變賣以繳稅。
判定标準
美國最高法院在聯邦案(1922)提出“征稅≠沒收”原則,但未明确稅率阈值。學界普遍認為,若稅收導緻:(1)資本無法留存;(2)投資回報率為負;(3)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即構成沒收性。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confiscatory tax”為“沒收性賦稅”,特指“剝奪納稅人實質性收益的稅收措施”(參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頁)。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霍姆斯大法官在Panhandle Oil Co. v. Mississippi(1928)中指出:“征稅權包含摧毀權”(Power to tax involves power to destroy),但若稅收實際效果等同于沒收財産,可能違憲。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明确稅收需“適當”,但未定義稅率上限。實踐中,稅務機關可通過“稅收保全措施”(如扣押財産)實現強制征收,但需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實質沒收效果(參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條)。
部分經濟學家(如哈耶克)認為,累進稅率超過50%即具沒收性,因其抑制生産積極性;而凱恩斯學派主張高稅率對調節收入分配必要,但承認極端稅率可能導緻資本外流。
注:本文法律定義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及中美司法判例,經濟學觀點綜合自哈耶克《自由憲章》與薩缪爾森《經濟學》教材。
“沒收性稅金”是一個由“沒收性”和“稅金”複合而成的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兩部分解析:
稅金
指個人或企業依法向政府繳納的稅款,屬于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根據、3、4的定義,其核心是“納稅的金錢”。
沒收性
此處的“沒收”指強制剝奪財産所有權的行為,“性”作為後綴表示屬性。因此,“沒收性稅金”可理解為一種具有強制剝奪財産性質的稅收政策。提到其英文對應為“confiscatory taxation”,屬于經濟學術語,通常指稅率極高、超出合理範圍,導緻納稅人實際收入被大量剝奪的情形。
綜合釋義:
該詞多用于描述極端稅收政策,即通過高稅率或其他強制性手段,使稅收具有類似沒收財産的效果。例如,若某國對特定行業征收90%的稅,可能被視為“沒收性稅金”,因其幾乎剝奪了企業大部分收益。
應用場景:
該術語常見于經濟學讨論或政策批評中,用于警示稅收的過度幹預性。需注意的是,現實中的稅法界定通常嚴格,極少直接使用此類表述,更多作為學術或比喻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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