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idence ordinance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byelaw; ordinance; regulations; rules; statute
【醫】 act; regulation; rule
【經】 act; ordinance; regulation; regulations
《訴訟證據條例》是中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中文全稱:訴訟證據條例
英文對應:Rules of Evidence 或 Evidence Ordinance
性質:規範訴訟程式中證據收集、提交、審查及認定規則的法律法規。
法律層級:
規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第66條)。
明确"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及例外(如《民法典》第1217條對高危作業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界定證據合法性(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證明标準(如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懷疑")。
涵蓋證據保全、證人出庭、鑒定程式等操作規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8-129條)。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法律庫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來源:香港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
來源:法律出版社權威辭書
該條例通過統一證據标準,保障訴訟公平性,避免證據濫用,是司法公正的程式基石。其雙語對照研究對跨境訴訟、比較法研究及法律翻譯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19〕19號),訴訟證據規則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當事人舉證義務
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時,需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若無法證明主張的事實,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的說明義務
法院需向當事人說明舉證要求及法律後果,督促其積極、全面、誠實地完成舉證。
證據需滿足以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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