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nfiscatory taxation
confiscate; expropriate; seizure; sequestrate
【经】 confisacte; expropriation; forfeiture; seize; seizure
【经】 expenses of taxation
没收性税金(Confiscatory Tax)在汉英词典中的核心释义为:税率过高以至于实质上构成财产没收性质的税收。该术语强调税收的极端性,即税率达到近乎剥夺纳税人财产的程度,超出合理征税范围。以下是详细解释:
实质特征
指税率极高(如接近或超过100%),使纳税人税后收益归零甚至负值,实质上等同于政府强制剥夺财产。例如对资本利得或遗产征收极端高额税率,导致资产被变卖以缴税。
判定标准
美国最高法院在联邦案(1922)提出“征税≠没收”原则,但未明确税率阈值。学界普遍认为,若税收导致:(1)资本无法留存;(2)投资回报率为负;(3)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即构成没收性。
《元照英美法词典》
定义“confiscatory tax”为“没收性赋税”,特指“剥夺纳税人实质性收益的税收措施”(参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页)。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霍姆斯大法官在Panhandle Oil Co. v. Mississippi(1928)中指出:“征税权包含摧毁权”(Power to tax involves power to destroy),但若税收实际效果等同于没收财产,可能违宪。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税收需“适当”,但未定义税率上限。实践中,税务机关可通过“税收保全措施”(如扣押财产)实现强制征收,但需符合比例原则,避免实质没收效果(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
部分经济学家(如哈耶克)认为,累进税率超过50%即具没收性,因其抑制生产积极性;而凯恩斯学派主张高税率对调节收入分配必要,但承认极端税率可能导致资本外流。
注:本文法律定义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及中美司法判例,经济学观点综合自哈耶克《自由宪章》与萨缪尔森《经济学》教材。
“没收性税金”是一个由“没收性”和“税金”复合而成的术语,其含义需结合两部分解析:
税金
指个人或企业依法向政府缴纳的税款,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根据、3、4的定义,其核心是“纳税的金钱”。
没收性
此处的“没收”指强制剥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性”作为后缀表示属性。因此,“没收性税金”可理解为一种具有强制剥夺财产性质的税收政策。提到其英文对应为“confiscatory taxation”,属于经济学术语,通常指税率极高、超出合理范围,导致纳税人实际收入被大量剥夺的情形。
综合释义:
该词多用于描述极端税收政策,即通过高税率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使税收具有类似没收财产的效果。例如,若某国对特定行业征收90%的税,可能被视为“没收性税金”,因其几乎剥夺了企业大部分收益。
应用场景:
该术语常见于经济学讨论或政策批评中,用于警示税收的过度干预性。需注意的是,现实中的税法界定通常严格,极少直接使用此类表述,更多作为学术或比喻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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