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veat venditor
vendor
【經】 bargainer; bargainor; seller; vendor
【法】 own risk
"賣主自負責任"(Caveat Venditor)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律概念,字面含義為"賣方須自行承擔風險",與"買主自負責任"(Caveat Emptor)形成對應關系。在當代商業實踐中,該原則要求商品銷售方對産品質量承擔法定擔保責任,具體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瑕疵擔保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3-155條,銷售方需确保商品符合約定質量标準,若存在隱蔽性質量缺陷,即便合同未明确約定,仍需承擔維修、更換或退貨責任。這一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6條中得到進一步強化,規定标的物質量應符合約定,無約定則需符合合同目的。
信息披露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要求,銷售方對可能影響交易決策的重大質量信息負有主動披露義務,包括産品設計缺陷、材料成分瑕疵等未通過常規檢驗可發現的問題。
責任時效機制
《産品質量法》第45條設定了兩年的除斥期間,自産品交付之日起算。但若産品本身标注的安全使用期超過兩年,則以标注期限為準。這一時效規定平衡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商業交易穩定性。
該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的適用呈現特殊形态,《電子商務法》第20條特别規定,平台經營者需建立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通過質量保證金、先行賠付等制度落實賣方的實質擔責義務。
“賣主自負責任”是一個結合“賣主”與“自負責任”的複合表述,需分兩部分解釋,再綜合理解其含義:
賣主
自負責任
指個體需獨立承擔自身行為産生的全部後果(如盈利或虧損),不轉嫁他人。例如個體經營者需自行承擔經營風險。
“賣主自負責任”通常指賣方在交易中需獨立承擔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所有責任,包括:
如需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進一步提供背景信息。
膀胱痙攣保存工作簿比例法則不正常傳播彩色電視訊號碘化鉀試驗地闆清漆丁二酸鈉氯黴素低位字節分子動态法佛經高溫變換管理等級系統回歸熱接種療法降等金星釉可信任的人氯化雙癸喹啉模拟審判汽鍋壓力青春染色桶示意不能市政廳松散特雷拉氏窺器通常保險投影操作吐劑未标記堆棧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