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aveat venditor
vendor
【经】 bargainer; bargainor; seller; vendor
【法】 own risk
"卖主自负责任"(Caveat Venditor)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律概念,字面含义为"卖方须自行承担风险",与"买主自负责任"(Caveat Emptor)形成对应关系。在当代商业实践中,该原则要求商品销售方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定担保责任,具体包含三个核心维度:
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155条,销售方需确保商品符合约定质量标准,若存在隐蔽性质量缺陷,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仍需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责任。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6条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规定标的物质量应符合约定,无约定则需符合合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要求,销售方对可能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质量信息负有主动披露义务,包括产品设计缺陷、材料成分瑕疵等未通过常规检验可发现的问题。
责任时效机制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设定了两年的除斥期间,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但若产品本身标注的安全使用期超过两年,则以标注期限为准。这一时效规定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交易稳定性。
该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呈现特殊形态,《电子商务法》第20条特别规定,平台经营者需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通过质量保证金、先行赔付等制度落实卖方的实质担责义务。
“卖主自负责任”是一个结合“卖主”与“自负责任”的复合表述,需分两部分解释,再综合理解其含义:
卖主
自负责任
指个体需独立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全部后果(如盈利或亏损),不转嫁他人。例如个体经营者需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卖主自负责任”通常指卖方在交易中需独立承担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所有责任,包括:
如需具体法律条款或案例,可进一步提供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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